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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公共監察有力消除腐敗行為

Posted March. 19, 2010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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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公職社會上發生賄賂等很多種腐敗行為。從2006年到2009年8月為止,250名工企業及政府投資機關職員,因不正行為被拘留。儘管如此,全國230個基礎地方自治團體當中,沒有專務監察機關的卻為179個。即使有專務監察機關的地方自治團體也是,監察負責人因為要看擁有人事權的團體長的臉色,無法發揮牽制機能。難怪在去年的國際透明性機構國家腐敗認識指數調查中,韓國在180個國家當中排名第39位。

公共機關監察也是因大部分都是大大缺乏專業性的政治圈下崗人士,根本無法好好完成任務。監察對象機關達到6萬5000多個,就憑監察院的800多名監察員們,必定會有一定的限制。目前,公共機關的70%都擁有非常任監察。

根據今年2月通過國會的有關公共監察的法律(公共監察法),從7月開始將在政府機關和地方自治團體及公共機關設置獨立性監察機構,但此措施好像晚了一步。公共監察法把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及公共機關監察負責人的資格,限定為審判官、檢察員、公認會計師及有3年以上監察工作經歷的5級以上公務員,強化了監察負責人專業性。監察負責人是由機關長在通過民間協議機構的審查被推薦的專家中選擇任命的,任期為2年以上,確保獨立性。如果實行公共監察制度的話,不但能阻止違法行為,而且還能改正保護腐敗公務員的監察機關行為。

光憑制度是無法解決問題的。公共監察制度不能濫用在創出政治圈下崗人員工作崗位的事上。在這段期間,下崗人員言論陸續不停的公共機關監察負責人,因符合於公共機關運營法律的適用物件,從開放型職業物件中被排除。公共機關也有必要迅速改正能適用開放型公共監察制度的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