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腐敗罪的刑罰過輕”的批評,並不是最近才出現的。本報利用電腦輔助報導(CAR: Computer-Assisted Reporting)對12年內政治界人士、高層公務員、公共企業負責人等受到的刑罰以執行情況進行分析的結果,證明了確實存在“有錢輕罪”的現象。
接受非法政治資金或賄賂的政治人士或高層公務人員只有在接受調查或被拘留時,才被炒得沸沸揚揚。而正式進入審判過程,就以保釋或緩期執行等方式逃脫法律責任,很少會執行實刑。即使權力人士的罪名成立,他們同樣可以動員一切力量,停止執行刑法或得到赦免。分析物件中只有占10%的人被如期執行刑罰,而其餘的90%則在中途逃脫了法律責任。在這樣的現實面前,還談什麽“司正”?
電腦分析結果顯示,應適用《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的鉅額受賄者被處以緩期執行的比率反而比一般受賄者的比率還要高。另外,違反《選舉法》的嫌疑犯的罰款金額比酗酒駕駛者交納的罰金還少。對此,除了感歎“司法正義被顛倒”以外,真是無話可說。這樣看來,社會上似乎已在不知不覺中形成了“這樣的結局是理所當然”的氣氛。因爲擁有權勢和金錢的被告肯定會得到低於一般刑事被告的刑罰。
法官在審理金弘一涉嫌在父親擔任總統時期受人委託並收受1.5億韓元賄賂案的上訴案時訓誡稱“希望你銘記,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這真是至理名言。司法部門理應通過嚴懲受賄政治人士以及高層公務員,讓他們明白“世界上絕對沒有‘免費的午餐’的事情。”
司法部對腐敗分子表現出來的“過於寬容”的態度,助長了整個社會上的腐敗行爲。司法部應用嚴格的尺度衡量“權利型腐敗行爲”,並向全國法院提出“量刑”標準,從而使處罰具有“一貫性”。另外,總統絕對不能對已經確定罪刑的腐敗分子貿然行使“赦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