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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價帶動制適用公寓5年內禁止出售

Posted December. 13, 2004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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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購買適用原價帶動制(轉讓價上限制)的公寓,最長5年不能出售該公寓。

建設交通部13日表示,最近,在通過以原價帶動制、債券招標制、公開轉讓原價爲主要內容的《住宅法》修正案時,規定了對原價帶動制公寓的拍賣限制期限範圍。

適用原價帶動制的公寓是指公共機關轉讓或民間企業在公共宅地轉讓的專用面積在25.7坪以下的公寓。

政府原計劃在執行令中規定限制期限,但在國會法司委審查過程中,拍賣限制期限被確定爲“簽訂轉讓合同後最長5年”。

但具體的拍賣限制期限有可能在執行令中被確定爲3~5年。

以公寓爲例,從簽訂轉讓合同到入住需要2年左右的時間。因此,在轉讓權狀態耗費2年,相當於入住後最長3年內不能出售住宅。

適用原價帶動制的公寓由政府考慮建築費用等決定轉讓價,因此,轉讓價將比附近房價低20%。所以,有人主張,對受惠的中獎者,應長期限制拍賣轉讓權。

另外,新《住宅法》正式實行時間從公佈法律3個月後縮短爲2個月,縮短了1個月。因此,新《住宅法》在明年初公佈後,將從2個月後的3月初開始正式生效。

目前,建設交通部正在修改有關原價帶動制適用公寓中獎者的無住宅優先供應數量、預訂資格限制的規定。如果年齡超過35歲,向最近5年沒房的預訂者供應的無住宅優先供應數量將達到全部數量的75%以上。

另外,建設交通部還在討論在抽中原價帶動制公寓後,10年內禁止再中獎的預訂資格限制方案。



金光賢 kkh@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