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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引入居民投票制

Posted July. 28, 2003 21:45   

政府將引入通過地區居民投票決定是否建立垃圾場等地方自治團體重要事項的居民投票制。

28日,行政自治部發表了規定居民投票物件、申請條件等居民投票具體方案的“居民投票制引入試行案”。

行政自治部決定,以該法案爲基礎,截止到下周制定立法草案,在聽取各界意見後確定最終方案,並提交到今年的定期國會。如果得到國會批准,將從明年7月份起投入實行。

根據該法案,居民投票物件包括屬於自治團體固有許可權的垃圾處理場、火葬場等公共設施的建設及邑、面、洞的分離和合併等地方自治團體的重要事項,而核廢料處理設施及市、郡合併等國家政策事項將被排除在居民投票物件範圍之外。

地方自治團體負責人、地方議會、居民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均可要求實施居民投票。如果居民投票得到批准並通過由9人組成的居民投票管理委員會的審議,地方自治團體負責人必須在60天之內實施居民投票。

另外,在實施投票的過程中,有三分之一以上選民參加投票且相關事項得到參加投票者過半數人員的贊成,該地方自治團體必須採取與投票結果相符的行政和財政措施。

同時,爲了在居民投票中最大限度地反映居民意見,允許預備役軍幹部、統理班長等人進行得票運動,但爲阻止以居民投票的名義進行選舉運動的行爲,計劃在面臨公職選舉前的一段時間內禁止舉行得票運動。

但一些人擔心,居民投票制引發的胡亂投票有可能會導致地方行政混亂、縮小地方議會的功能等副作用。

對此,行政自治部表示:“日後,將通過聽證會、聽取地方自治團體和市民團體的意見等多方面的程式,把居民投票制存在的問題予以最小化,制定出符合我們實際情況的最佳方案。”



李賢斗 ruchi@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