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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對私立大學不能放任自流

Posted December. 28, 2000 18:59   

我國很多私立大學的教育環境極為惡劣.有關財團的學校經營脫離正軌﹑發生貪污腐敗醜聞﹑嚴重缺乏教育設施等﹐而學生很難受到正常的教育.

法院判決﹐學校財團應對因惡劣的教育環境而使學習權受到侵犯的學生進行賠償.從這一例子來看﹐不難發現目前我國私立大學的教育環境何等惡劣.

不久前﹐全南光陽的韓麗大學24名畢業生對學校財團提出索賠訴訟.光州地方法院順川地院對此做出判決:學校財團給每一名學生支付350~500萬韓元賠償損失費.該學校因貪污學生的學費受到教育部關閉命令﹐而且由於教育設施嚴重不足﹐遭到學生強烈的抗議.

法院這樣的判決意味著:在我國,學生的學習權受到侵害就能夠得到賠償.換句話說﹐法院為使學生的學習權得到法律上的保障﹐開闢了先例.以美國為例﹐教授停一次課﹐學生就可以要求賠償.

該判決將會影響情況類似的其他私立大學。近幾年來﹐我國教育環境欠佳的小規模私立大學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目前﹐全球共有142所四年制私立大學﹐其中有28所是在我國實行學校創辦自由化的96年以後創立的.而這並不是為了教育上的目的﹐其背後卻隱藏著一種政治上的考慮.國會議員或自治團體長在競選時﹐作為競選諾言常常提出要建立大學﹐結果在全國各地紛紛出現小規模大學.甚至有些人在尚未確保工程費用的情況下﹐先建立學校﹐用學生的學費來充當工程費用.因此﹐這樣的大學缺乏圖書館﹑試驗室等教育設施是不足為奇的.

在很多情況下﹐這些學校不能確保學校經營所需的專業人才﹐缺乏完善的行政體制.因此﹐常常由親戚或自己人負責學校經營﹐形成家屬經營體制.在此過程中﹐容易發生非法挪用公款等腐敗現象﹐導致內部糾紛﹐侵害學生的學習權.

部份私立大學的創辦者甚至認為若發生問題致使學校關閉﹐但學校樓仍屬自己的所有﹐這樣的人有資格談論教育嘛﹖當教育家需要一定的資格﹐同樣的道理創辦學校也需要一定的資格.只有如此﹐才能保護教育的權威和形像.

教育部應徹底把握各地區的教育需求和教育條件﹐然後再決定是否允許創辦私立大學.大學創立之後﹐應對它進行監管.希望此次判決能夠成為防止私立大學鱗次櫛比﹐完善教育環境的良好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