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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直入金融公司的争论

Posted September. 10, 2007 07:48   

据悉,在《国家公务员伦理法》上定为限制就业对象的金融监督员2级以上职位出身的大部分人,退休之前可调动到人力开发室或总务局、消费者保护中心等和金融监督业务没有直接关联的部门后,再调到金融公司监督或代表理事职位。

对此有些人指出,金融监督员为了躲避“降落伞(给自己人提供方便的)人事”的社会争论,使用了“隐藏经历的权宜之计人事”方案。

金融监督员在9日,向国会政务委员会,大国家党议员金正勋提出的“退休职员金融机关再就业现状”的资料来看,成立金融监督员的2001年后,退休的2级以上高职位者共141人,其中据统计83名再就业于金融公司。

特别是这83名当中的51人,退休前人事部门把他们安排到了人力开发室,总务局,消费者保护中心等部门。这83名中的68人还在退休后的第二天就当上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监察,因此很多人批评是不是他们在职的时候就和监督对象的金融公司协商好了再就业。

实际上去年4月担任保险监督第一局长的孙光基,今年3月人事部门把他安排到了人力开发室任教授,而5月30日即退休后的第二天,他就成了三星火灾海上保险的监察。金融监督员出身高职位人士的金融公司就业率为:2005年 45.7% ;2006年 60% ;今年 8月76%,一直呈急剧增加的趋势。

今年退休后就职于金融公司的19名中,16名从退休到再就业用了不到3天的时间,而13名在退休前人事部门就把他们安排到了人力开发室等地方。

《公务员伦理法》中,2级以上的金融监督员在退休后的2年间,退休前的3年间是不能就业于与所属部门业务有“密切关联”的民间企业中的。

但是经确认,金融监督员高职位的大部分人都在银行等第1金融圈担当监督业务后,在退休前被安排到总务局或人力开发室,以后再担当保险等第2 金融圈监督,或以相反的形式避开“密切关联的业务”再次就职。

对此,金融监督员相关者解释到:“这是通过公务员伦理委员会的承认就业的,因此不可能存在“帮助就业”的人事上的照顾。”



赵龙雨 woogij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