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大法院将1972年至1987年公安案件判决中的224件归类为预计要重审的判决,其中63%(141件)是间谍案。如果被判有罪的人和死者遗属提出请求,个别法院就会根据重审理由是否充足,决定是否进行重审。但大法院将预计要重审的案件单独划分,可能会起到诱导一些人提出重审要求的作用,对法院的判决也可能产生影响。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将重审理由严格限制为“发现能推翻原审判决的确凿证据时”,因此,在制定放宽重审理由的特定法之前,很难大幅扩大重审对象。但司法部一些人士认为,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确凿证据”,扩大重审对象。但《刑事诉讼法》通过三审确定案件的重审程序,只允许对极少案件进行重审,是为了维护法律稳定性这一重要价值。
如果像人民革命党事件一样,将屈打成招当作唯一的证据做出违心判决,那么可以通过重审洗脱罪名。但对个别事件进行重审时,要持慎重的态度。很多事件因为时间太久,人证和物证早已消失,很难重新查明真相。以间谍案为例,当时对法律解释产生影响的国家安保状况和社会背景与现在不同。当时北韩不断向南韩派出间谍。如果把根据那个时代的标准进行起诉并做出判决的案件一律以现在的标准进行重审,就缺乏合理性。
目前,国会就修改《刑事诉讼法》重审规定问题尚未达成任何协议,所以,司法部不能因政治权利和一些进步左派主导的历史风波而动摇。是否重审是个别法院决定的事情,如果在司法部掀起重审热潮,法官的独立性就有可能被破坏。
严格来说,司法部放弃中立的立场,迎合追查历史的潮流,与司法的独立相冲突。司法部要从历史风波中抽身事外,要根据法律和良心做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