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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宪法法院要清除《私学法》和《报纸法》中的有害条款

[社论] 宪法法院要清除《私学法》和《报纸法》中的有害条款

Posted December. 29, 2005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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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武铉总统不顾要求行使否决权的私学的请求,将在今天公布修改的《私立学校法》。在执政党占据国会多数议席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向宪法法院申请废除《私学法》中的有害条款。

教育人力资源部和咨询律师们指出,开放型理事制和禁止理事长亲属担任校长的条款违反了《宪法》。修改的《私学法》中存在诸多违宪有害条款。而且减少一名开放型理事,规定推荐两名候选人,并没有改变侵犯私学自主性的本质。要用执行令补充母法存在的问题的想法无异于“异想天开”。

宪法法院正在审理本报3月提交的《报纸法》宪法请愿。《报纸法》和《媒体仲裁法》严重侵犯了媒体自由,而且削弱媒体对权力的监视功能的可能性很大。《报纸法》由于主要条款均违宪,有可能整个法律全部被判违宪。

执政党自去年获得多数议席后,出台了很多如修改的《私学法》和《报纸法》一样的违宪法律。可以对破坏宪法理念和价值的立法提出异议的宪法机关只有宪法法院,所以,国民对宪法法院的期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高。但对《行政首都迁移特别法》做出违宪判决的9名法官中,有2人被更换。因此,很难满足做出违宪判决所需的规定人数(6人)。

宪法和法律要求宪法法院法官从被任命的时刻开始,不再受任命人的约束。他们要立足于宪法精神和条款,做出超越政治情况和政权任期的决定。

《宪法法院法》规定,要在受理案件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判决。为防止违反《宪法》的法律生效,制造社会混乱和后遗症,宪法法院要尽快进行审理。希望宪法法院做出珍惜自由民主主义、市场经济、私人自主权和媒体自由价值的决定,防止国家后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