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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引入居民投票制

Posted July. 28, 2003 21:44   

政府将引入通过地区居民投票决定是否建立垃圾场等地方自治团体重要事项的居民投票制。

28日,行政自治部发表了规定居民投票对象、申请条件等居民投票具体方案的“居民投票制引入试行案”。

行政自治部决定,以该法案为基础,截止到下周制定立法草案,在听取各界意见后确定最终方案,并提交到今年的定期国会。如果得到国会批准,将从明年7月份起投入实行。

根据该法案,居民投票对象包括属于自治团体固有权限的垃圾处理场、火葬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及邑、面、洞的分离和合并等地方自治团体的重要事项,而核废料处理设施及市、郡合并等国家政策事项将被排除在居民投票对象范围之外。

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地方议会、居民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均可要求实施居民投票。如果居民投票得到批准并通过由9人组成的居民投票管理委员会的审议,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必须在60天之内实施居民投票。

另外,在实施投票的过程中,有三分之一以上选民参加投票且相关事项得到参加投票者过半数人员的赞成,该地方自治团体必须采取与投票结果相符的行政和财政措施。

同时,为了在居民投票中最大限度地反映居民意见,允许预备役军干部、统理班长等人进行得票运动,但为阻止以居民投票的名义进行选举运动的行为,计划在面临公职选举前的一段时间内禁止举行得票运动。

但一些人担心,居民投票制引发的胡乱投票有可能会导致地方行政混乱、缩小地方议会的功能等副作用。

对此,行政自治部表示:“日后,将通过听证会、听取地方自治团体和市民团体的意见等多方面的程序,把居民投票制存在的问题予以最小化,制定出符合我们实际情况的最佳方案。”



李賢斗 ruchi@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