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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裁决机构对《国家保安法》第13条做出违宪裁决

宪法裁决机构对《国家保安法》第13条做出违宪裁决

Posted November. 28, 2002 22:56   

宪法裁决机构对《国家保安法》第13条做出了违宪裁决,该条规定,犯有叛国罪的人再犯《国家保安法》的赞扬、鼓舞罪时最高可判为死刑。

根据宪法裁决机构的这一裁决,《国家保安法》第13条对赞扬、鼓舞罪可从严处罚的规定从当天起将失效,因此国会应立即修改《国家保安法》。

宪法裁决机构全员审判团(审判长 金京一)于28日就审理因销售有关马克思、列宁主义书籍而被揭发两次的洪某案的汉城地法以法院的名义提出的违宪案件,对《国家保安法》第13条做出了违宪的裁决。

审判团表示:“仅以反复犯有叛国罪为由,对赞扬、鼓舞罪等较轻犯罪宣判死刑的规定失去了刑法体系的均衡性及正当性。”

宪法裁决机构一位负责人表示:“在反复犯有叛国罪的罪犯中,审判团仅对后来犯有赞扬、鼓舞罪的情况做出了裁决。对犯有比这更严重的内乱、通敌等罪的罪犯,《国家保安法》第13条仍然有效。”

《国家保安法》第13条规定,因触犯《国家保安法》或犯有内乱、通敌罪而被判监禁以上且刑期未满的人犯有赞扬、鼓舞罪时,最高可判为死刑。

由于洪某在1999年1月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期执行3年后,又于1999年12月被判有期徒刑1年和停止资格1年,所以汉城地法提出违宪要求称:“在对非法行为排除个别判断的情况下,对多种犯罪类型一律判处死刑的规定违反了比例原则。”



丁偉用 viyonz@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