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选举正步入白热化阶段,在这一阶段一些标榜自己为“舆论”的网络媒体以评论报道形式为特定候选人肆无忌惮地进行选举活动,正迷惑着选民。
现行法律中网络媒体属于单纯“网站”,但是这些“网站”也以“舆论机关”自行其道,所以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还有选举管理委员会不能加强对他们的管制。
加上网络媒体还不属于选管委的公平性审核对象范畴,所以这一选举法的“死角”事实上成为了这些媒体对特定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或赞扬等活动的“非法选举活动舞台”。
△一部分网络媒体的现状=9日,各网络媒体刊登的大部分都是赞扬或诽谤特定候选人的文章。多达20多个的网络媒体刊登了具有极其明显的政治色彩的文章。
根据本报采访组的调查,以A媒体为例,从选举活动开始之日11月27日到12月9日下午为止,刊登了414篇有关大选的“报道”,但是其中300篇以上都是支持了民主党卢武铉候选人的政策或是讴歌了其做人原则。对大国家党候选人李会昌,除了“报道”他进行游说和在现场的举动之外,大部分文章以“亲美=守旧反动=李会昌”的论题批评李会昌。
B媒体曾于7日通过“大选中期审视/李会昌参加烛光示威的意义”的“文章”感情色彩颇浓地指责称:“最后神经质般的挣扎…拍马屁的丑态…”。C媒体在当天刊登的7篇有关大选的大型文章中全部“称呼”卢武铉为“百胜候选人”、“清贫的候选人”而把李会昌贬低描述为“亲美候选人”、“腐败候选人”。
△网络媒体的法律地位=根据有关定期刊物的法律第16条,网络媒体不属于定期刊物,只不过是信息通讯伦理委员会管辖的单纯“网站”。也就是说网络媒体与一般门户网站大同小异。但是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和警察机关对这些网络媒体没有采取积极管制的措施。网络媒体自称是“媒体机关”还对抗了警察机关的调查。D媒体公司曾于上月在告示牌上刊登诽谤特定候选人的文章之后,警察着手进行了调查,但是他们以“镇压舆论”为由拒绝协助调查而与警方对峙,所以警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没收搜查令后于27日没收了D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并在查处刊登文章的当事人之后返还了D公司。
△束手无策的有关部门=中央选管委公报科科长安炳道表示:“网络媒体不属于选举广播和文章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对象,所以很难分析其行为对社会的公平性。”
选管委有关负责人向中立舆论集会发行的《Kwanhun期刊》发稿的文章中表示:“一些网络媒体新闻具有支持特定政党及其候选人的偏向性视角。认为在内容和准确性方面正出现很多错误。”
九老警察署网络调查班班长朴仁九表示:“网络媒体正把其他媒体报道过的内容巧妙地夸大其词,并采取扩大其含义的方法,因此很难对其行为进行管制。”
△专家意见=媒体专家们表示,他们与不曾标榜“舆论媒体”并能自由表明单个人看法的外国新闻、评论网站不同,反而积极主张自己是“舆论媒体”,所以他们应为其“诱导性言论”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淑明女子大学舆论信息系教授姜美恩强调称:“网络媒体虽然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他们如果真正想成为‘媒体’,就应在媒体规范层次上进行相对公平、客观、准确的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