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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通過“檢察機關濫用公訴權”判決革除調查機關的惡習

應通過“檢察機關濫用公訴權”判決革除調查機關的惡習

Posted June. 29, 2026 08:34   

Updated June. 29, 2026 08:34


最近一週,司法部門指出檢察機關和特檢濫用公訴權,接連三次判決駁回公訴。駁回公訴是法院以檢察機關起訴程序錯誤爲由,在沒有作出是否有罪判斷的情況下判決結束審理。雖然只有3個案子,但仔細觀察接連下達的駁回公訴判決內容,重量感有所不同。

每年宣判的駁回公訴判決約有4000起,通常出現在暴力罪、損害名譽罪、交通事故處理特例法等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反意願不罰罪”案件。如果受害者表示“不希望處罰被告”,法院就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7條作出駁回公訴的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8條也規定,在被告死亡等情況下可以作出駁回公訴的決定,但相對來說數量不多,每年只有約1000起。儘管如此,檢察機關和特檢等調查機關之所以關注最近法院作出的3起駁回公訴判決,是因爲司法部門或破例直接提及檢察機關濫用公訴權,或指出特檢進行了超出調查對象範圍的“另案調查”等問題。

2年零2個月前,前京畿道和平副知事李華泳在國會聽證會上表示,“在調查雙鈴對朝鮮匯款事件時,爲了引出不利於李在明的陳述,檢察官在檢察廳提供了三文魚生魚片和酒”,提出了所謂“三文魚酒會”的疑惑。爲了查清其僞證嫌疑,水原地方法院進行了10天的國民參與審判,法庭和陪審團都認爲李華泳的陳述缺乏可信度,不能視爲事實。同時,陪審團當天還一致對李華泳涉嫌濫用職權向朝鮮支援麪粉等一事作出無罪判決。但法庭的判斷不同。檢察機關2023年6月首先在同一案件中起訴了曾作爲實際實行者的前京畿道和平合作局長申某,並在申某的公訴狀中指稱李華泳爲共犯。申氏去年2月一審被判有罪後,檢察院才追加起訴了李華泳。法庭以“隨意決定公訴範圍和時間的起訴本身就違法”爲由駁回了公訴。法庭在判決報道資料中明確表示:“這是首次認爲檢察官的起訴屬於濫用公訴權的事例。”

對於前法制處長李完圭涉嫌在緊急戒嚴後僞證三清洞安全場所會晤爲“聯誼會”而被內亂特檢起訴一案,首爾中央地方法院22日表示,“這不是特檢法的調查對象”,宣判駁回公訴。對於金建希特檢組起訴的國土交通部祕書受賄事件,繼一審和二審之後,大法院也於24日表示,“這是超出特檢法賦予的範圍行使起訴權”,確定了駁回公訴的判決。

朝野政黨圍繞李在明大莊洞事件等捏造起訴特檢法的處理,預告了懸崖對峙。但是,最近法院接連作出的駁回公訴判決從側面證明,即使政界不採取破壞現有法律體系的無理手段,司法部門也可以剔除檢察機關濫用公訴權的現象。新出臺的公訴廳和重大犯罪調查廳也要銘記,斬斷另案調查或分割起訴等檢察機關的既有惡習,纔算是真正完成檢察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