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段時間,很多人說龍星基金案將成爲年底政治界的“定時炸彈”。根據2022年政府與外國私募基金龍星基金圍繞出售外匯銀行的國際投資紛爭的仲裁結果,險些需要賠償約3200億韓元。所幸政府對此不服而提出的取消申請,並上個月勝訴,否則將吐出相當多的國民稅金。政界必然會因責歸屬問題展開攻防,鬧得不可開交。在2022年仲裁結果出來前,金融當局曾經表示,“政界肯定會提出國政調查、監查院調查、檢方調查等各種各樣的調查”。牽涉龍星基金案的一干官員,紛紛急於表示“我不知道”,絕口不談。
政府推翻這樣的氛圍,韓國獲得勝訴後,國務總理金民錫出面宣佈稱“這是重大成果”,前國民力量黨代表韓東勳還主張自己是申請取消時節的法務部長,真是不嫌尷尬。
韓國政府在過去的法律鬥爭中獲勝,其勞苦確實應該得到認可。但我們不能忘記長達22年的紛爭教訓。“第二個龍星基金”隨時都有可能撼動韓國政府。政府也無法自信地回答是否做好了勝訴其他國際投資紛爭的準備。
龍星“吃完就跑”的批評仍然令人痛心。2003年8月,龍星基金以13834億韓元收購外匯銀行51%的股份,成爲最大股東。2012年1月,龍星把外匯銀行以約4萬億韓元的價格出售給韓亞金融控股公司,賺取相當大的利潤後離開了韓國市場。當然,此後出現了很多防止這一現象的限制。制定了年金基金等專門機構投資者作爲私募基金投資者參與監督的體系。政府的大股東資格審查也得到了強化。
但也有人指出,路漫漫而修遠。國會正在提出一項法案,要求私募基金在收購股份後有義務更長時間持有,或進一步減少私募基金的槓桿收購(LBO)額度。私募基金在改善企業經營方面確實具有正面功能,因此要警惕把它們定性爲“掠奪資本”,但同時也有必要進一步討論安全的裝置。
韓國政府在22年前審查龍星基金收購外匯銀行時,如果嚴格審視龍星基金是否屬於“產業資本”,那麼當初與龍星基金的“錯誤會面”就不會開始。當時《銀行法》規定,非金融部門的資產規模在2萬億韓元以上的產業資本不能持有10%以上的銀行股份(有表決權的股份爲4%)。龍星基金在日本擁有經營高爾夫球場、禮堂等的公司。當局鑑於外匯銀行實在是經營不善,認可銀行法施行令的例外事由,並批准了龍星基金的收購,但龍星基金的產業資本爭議不斷。
龍星基金案之所以留下深刻傷痕,不僅是因爲案件久拖不決,更是因爲政府把外匯銀行出售給龍星基金的過程中與市場溝通不足,其影響也很大。如果當局詳細公開決策過程、避免不必要的誤,國民的不安感本可以減輕。韓國的金融企業也有必要回顧過去的22年。儘管它們避免了淪爲龍星基金獵物的外換銀行的程度,但關於“必須擺脫以貸款爲中心的商業模式”的批評,至今仍像復讀機一樣反覆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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