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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訴瀆職罪,韓國年均965人,日本僅31人……應儘快放寬或廢除規定

被起訴瀆職罪,韓國年均965人,日本僅31人……應儘快放寬或廢除規定

Posted September. 03, 2025 08:19   

Updated September. 03, 2025 08:19


據調查,最近10年間,在韓國遭瀆職罪起訴的人數是日本的31倍。從日本人口是韓國的2.4倍來看,這意味着韓國的瀆職罪起訴更容易,也更多。共同民主黨主導修改商法,把理事的忠實義務對象擴大到“公司和全體股東”,行動主義基金、個人投資者提出的瀆職罪相關訴訟有可能激增。

韓國經營者總協會2日公佈的《瀆職罪改善方案》報告顯示,10年間因瀆職罪被起訴的年平均人員日本爲31人,韓國卻達到965人。在韓國以瀆職罪起訴、告發的人中,實際被起訴的比重爲14.8%,明顯低於全體刑事案件起訴率39.1%。也就是說,不少情況是對不屬於起訴對象的案件進行無差別起訴和告發。

韓國的瀆職罪在刑法、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商法等多個法律中都有規定。另外,將犯罪的主體廣泛規定爲“處理他人事務的人”,不僅是高管,普通職員也成爲處罰對象。沒有造成實際損失的危險,因“未必故意”而被處罰的事情也不少。相反,在與韓國法律體系相似的日本,只有在明確證明故意性的情況下,才以瀆職罪進行處罰,在德國,如果是“企業經營上的判斷”,就免除責任。

瀆職利益超過50億韓元時“處以無期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的量刑也比“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的日本和英國、“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的德國等國家過分。沒有瀆職罪嫌疑的英美法律國家大部分不是刑事而是民事,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才會以詐騙罪進行處罰。

李在明總統已多次強調放寬瀆職罪的必要性。共同民主黨院內代表金炳基昨天也表示,將先討論瀆職罪,而不是“第三次商法修訂”,但執政黨尚未提出具體的修訂案。財界和法律界一致認爲,應該廢除《商法》《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上的瀆職罪,在《刑法》瀆職罪中加入故意性、損失發生與否的相關規定和屬於正常經營判斷則免罪的條款。在此次定期國會上,必須糾正阻礙企業人士果斷投資和創意性經營、削弱經濟增長動力的瀆職罪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