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3月,因家庭暴力報警而出動的美國明尼蘇達州明尼阿波利斯警察手裏拿着三張卡片。在立即逮捕加害者、8個小時內將其送出家門、警告後將其送還中,隨機選擇了一個。
以這種方式、以330件案例爲對象進行6個月的追蹤調查後發現,被捕小組的再犯率最低,爲19%,單純警告小組接近其兩倍。這就是著名的“明尼阿波利斯實驗”。這一結果確認了一個事實:家庭暴力不是私人爭鬥,而是公共權力應該介入的犯罪。此後,美國多數州在應對家庭暴力方面放棄了原有的“不插手”原則,實行了義務逮捕制。
當然也有爭議。有人反駁說,從長遠來看,無條件逮捕對受害者的安全不利,而且有可能被惡意利用爲誣告的手段。因此,美國製定了針對型介入的一攬子計劃,其中不僅包括逮捕,還包括受害者安全計劃、居住和現金援助、心理諮詢、加害者矯正項目等。核心非常明確:社會介入應該及早和不停手。
韓國的現實情況則不同。在所有殺人(包括未遂)受害者中,親屬的比率從2020年的29.6%上升到去年的47.5%。也就是說,近一半殺人事件是由家人引發的。犯罪場所,也是房子佔一半以上。今年6月,在仁川市富平區,60多歲的丈夫在解除禁止接近令幾天後殺害了妻子。在犯罪三天前,妻子也曾向警方要求保護其人身安全,但警方並未立即採取措施。這一事例表明,遲來的介入最終把最安全的空間變成了最致命的空間。
現場也呼籲儘早隔離加害者。在濟州經營家庭暴力受害者保護休息所的許順任(音)所長強調:“最終應該取消這樣的休息場所。”意思是說,由於家庭暴力相關法律制度對加害者過於寬容,受害者反而被剝奪了日常生活,遭到隔離。
英國也早早地加強了初期應對。“克萊爾法”就是代表性例子。其契機是2009年36歲的女性克萊爾·伍德被戀人殺害的事件。該男子有對同居女性施暴的前科,但克萊爾不知道這一事實。以此爲契機,從2014年開始,英國全境實行“家庭暴力公開制度”。其核心是受害者有直接查詢對方前科的“知情權”以及警方感知到危險後首先告知受害者的“告知義務”。這是韓國沒有的制度。
韓國仍然認爲,“家庭問題應由家人來解決”。如果不是現行犯就很難逮捕,居住和諮詢、生計支援制度分散在各個機關。明尼阿波利斯實驗和克萊爾法留下的教訓非常明確。社會要在家庭內部矛盾演變成暴力之前介入,如果已開始介入,就不能在中途停止。要想阻止家庭這一籬笆成爲兇器,社會應該早點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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