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法院在4日的宣判中還提到了尹錫悅和國會在雙方矛盾上的責任。法院對尹錫悅指出:“本應對國民的代表、憲法規定的協治對象——國會予以尊重。”法院同時對國會表示:“在與政府的關系中,也應該努力以寬容和克制為前提,通過對話和妥協得出結論。”
憲法法院當天在判決書中引用憲法第一條第一項(大韓民國是民主共和國),強調寬容和協治的必要性說:“民主主義是以同僚市民之間的尊重和博愛為基礎的自主、合作的公共決策為本質的。”法院對國會指出:“不是為了黨派的利益,而是為了全體國民的利益,從這一點來看,應該尊重少數意見。”在尹錫悅政府中,共同民主黨在占據多數議席的情況下,一再提起彈劾,在與政府對立的過程中,沒有與相對少數黨國民力量黨等進行合作。
憲法法院解釋了尹錫悅宣布12月3日緊急戒嚴的背景,認為“作為政府的首腦和國家元首,他認為在野黨的專橫導致國政癱瘓、國家利益正明顯受阻,因此感到了無論如何都要打破局面的重大責任感”。“在野黨的專橫”一詞似乎是指共同民主黨主導的國會運營。法院還提到尹錫悅和國會雙方的責任說:“政府和國會之間的對立很難看作是某一方的責任,而是應該根據民主主義原理進行協調和消除的政治問題。”
憲法法院指出,尹錫悅本應根據憲法和法律、民主主義解決問題。法院指出:“尹總統把國會作為排斥對象,這是在打破民主政治的前提。”法院還強調:“公共決策無論如何都要在與憲法保障的民主主義本質相協調的範圍內進行。即使認為以在野黨為中心的國會行使權限是占多數方的專橫,也應該通過憲法預定的自救政策,實現牽制和均衡。”
憲法法院還解釋說:“如果認為因為國會的反對不能實現重要政策,可以提議憲法修正案、進行國民投票或通過政府提交法案等,勸說權力結構或制度的改善。”這是在指出,不應該通過戒嚴等緊急大權,而是應該通過正常途徑的修改憲法和法律來應對。憲法法院表示:“即使尹總統認為目前的政治狀況正在造成嚴重的國家利益損害,也應該根據憲法和法律預定的民主程序和方法進行對抗。”
李勝宇記者 suwoong2@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