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育兒休假的勞動者在復職後6個月內自行辭職,企業主也可以獲得剩下的政府支援金。此前,育兒休假支援金是在復職後工作6個月以上時支付的。
韓國雇傭勞動部表示,將從18日開始對包含上述內容的《雇傭保險法》下級法令部分修訂案進行為期40天的立法預告。今後,獲得生育育兒期雇用穩定獎勵金的企業主在使用育兒休假或育兒期縮短工作時間制度的勞動者自願辭職時,也可以獲得全部雇用穩定獎勵金。目前,獎勵金在育兒休假等使用期間只支付壹半,剩下的壹半在勞動者復職後在該企業工作6個月以上時給了使用者。但是,勞動者因解雇、勸告辭職等企業主責任而離職時,則依舊無法得到。
為創業個體戶的早期再就業津貼支付程序也將簡化。早期再就業津貼是求職補貼領取者在試用期滿前通過積極努力再就業(創業)的話,在剩下的領取期間支付50%補貼的制度。此前,創業後持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求職補貼領取者為了獲得早期再就業津貼,必須提交事業計劃書和課稅證明資料,但今後只要提交課稅證明資料即可。
另外,以兵役代替服役者就業的情況,將被排除在早期再就業津貼支付對象之外。此前,兵役代替服役者根據《兵役法》,即使有義務在相應期間內服役(就業),也可以得到早期再就業津貼。雇傭部相關人士表示:“合理調整生育育兒期雇用穩定獎勵金和早期再就業津貼支付條件等,將大幅提高中小企業主和領取者的便利性。”
李文洙記者 doorwater@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