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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法院作出判決,爲救學生而死亡的檀園高中教師被授予“殉職軍警”是恰當的

韓法院作出判決,爲救學生而死亡的檀園高中教師被授予“殉職軍警”是恰當的

Posted April. 24, 2017 07:31   

Updated April. 24, 2017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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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判決,“世越號”慘案發生時因幫助學生們避難沒來得及逃出來教師而死亡的教師被授予“殉職軍警”稱號、而不是“殉職公務員”是比較恰當的。

 仁川地方法院行政1部的蘇秉振法官23日表示,在世越號犧牲者—京畿安山市檀園高中教師李某(當時32歲)的妻子向仁川報勳支廳廳長提起的申請解除國家有功者(殉職軍警)遺屬注冊拒絕處分的訴訟中判原告勝訴。蘇法官說,“在沈沒的世越號中不顧自己的生命救助學生的李教師,進行著在特別的災難情況下軍人和警察•消防公務員負責的危險業務而死亡的,以此可以看作是相當于殉職軍警。”

 李教師在2014年4月16日世越號沈沒當時在第4層船艙,他在海水進入船艙後讓學生們躲避到出入口,並向挂在甲板欄杆上的10多名學生分發了救生衣。之後他爲了救進入船艙內的剩下的學生沒能及時逃脫,5月5日被發現時已經死亡。

 李教師的妻子在2014年6月向仁川報勳支廳提出丈夫的國家有功者注冊申請後,第二年2月又以了殉職軍警遺屬的身份提交了希望注冊的建議書。但仁川報勳支廳以李教師相當于殉職公務員而非殉職軍警爲由予以拒絕。李教師的妻子不服仁川報勳支廳的處分,並在2015年10月向中央行政審判委員會申請行政審判被駁回後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此前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決,3月爲救學生而死亡的崔惠貞教師等4名遺屬向國家報勳處提起的同樣內容的訴訟中犧牲的教師們理應受到殉職軍警的禮遇。根據國家有功者等禮遇及與援助相關的法律,殉職軍警在不屬于特別的除外對象的情況下大部分都安葬在首爾顯忠院。相反,殉職公務員必須滿足《國立墓地法》規定的另外條件。殉職軍警遺屬還能得到另行的補償金等,與殉職公務員遺屬相比可以得到高更高的禮遇和援助。



車埈昊 run-jun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