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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選擇成為法外工會的“全教組”,從現在開始應該依法行事

自己選擇成為法外工會的“全教組”,從現在開始應該依法行事

Posted May. 29, 2015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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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裁判所裁定,將全國教職員勞動組合(全教組,即工會)規定為法外工會的法律條款符合憲法。憲法裁判所對於首爾高等法院就教員工會法第二條提請的違憲法律審判案件,最終以8:1的裁決意見,判定為符合憲法。教員工會法將教員工會成員的資格限定于在職教員。全教組只能在要求取消教育部有關法外工會通報的訴訟案上訴中敗訴。

憲法裁判所在說明判決理由時表明,“如果允許被解雇的教員加入工會,擔心將會損害教員工會的自律性”,“排除被解除職務的人員,不能被視為過分限制團結權”。即使已判決教員工會法第二條符合憲法,但是否會剝奪個別工會的法律地位,將屬?法院判斷的範疇。但是,大法院在2011年曾判決就業部有關修訂全教組“解職教員可以成為工會成員”章程的命令是正當的。首爾高等法院如果遵守憲法裁判所和大法院的判例,將會按照一審判決,將全教組規定為法外工會。

案件出現這樣的結果,是全教組自作自受。有人說,因為9名解職教員而將6萬名工會成員趕出了合法工會,這一措施有些過分,但這種說法是強詞奪理。實際上是全教組為了這9個人而拋棄了6萬工會成員。政府在2010年以後的5年內,一直要求採取合法的措施,但全教組予以拒絕,而提起了訴訟。

全教組如果成為法外工會,不過是一個任意團體,工會的活動將遭受巨大打擊。工會費到目前為止是從工資裡代扣代繳,如果成為法外工會,則必須另外存入賬戶。忠誠度較低的工會成員有可能大舉退出。教員工會的前任們都必須回到學校。在一審判決之後,教育部曾命令全教組的前任們回歸學校。

全教組主張教員工會法第二條違反了國際勞動慣例。即使有這樣的國家,如果韓國法律不是這樣規定的,正確的順序應該是首先說服國會,做出修訂的努力。反觀全教組迄今的行為,如同教育學生說,如果對法律不滿意,首先違法看看。這還能叫做教育學生守法精神的教師的工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