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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英蘭法案”中應該沒有金英蘭

Posted March. 11, 2015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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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前國民權益委員長金英蘭對於被稱為“金英蘭法案”的《防止非法請托和收受錢財法》在國會通過首次發聲,對懲處公職腐敗的首次立法成功表示了歡迎,她說,“能到今天這一步已是奇跡一般”,但她同時也指出,由於牽扯到議員的利益,該法案成為了被腰斬的半拉子法案

國民權益委員會原法案的核心是有關防止利益相沖的規定,如禁止國會議員或部長特殊錄用自己的子女,禁止公共機構負責人以優裕的條件讓親屬的公司中標工程等,這一規定原本正是防止公職和個人利益相沖這一典型腐敗行為的條款,如今整個被刪除,的確存在問題。另外,將國會議員轉達第3方民事請求作為非法請托的“例外”,不禁令人擔心將會導致‘立法掮客’的大量產生,因此該法的修訂不可避免。

金前委員長雖然在昨天的記者招待會說“不希望該法被稱為‘金英蘭法案’”,但對於貼有自己名字的法案應該會有迷戀,儘管這是媒體給起的俗名。她曾說,“在施行之前就提出改定、修訂云云,有些過於急躁”,主張首先施行該法,這似乎也正是因為她的這種迷戀。但是,在法案已經通過的現在,她的意見不過是眾多個人意見中的一個。因為採訪接踵而至,她以記者招待會的形式一併就相關問題做出了回答,但把現任國民權益委員長擱在一邊,自己抛頭露面,則有欠妥當。作為該法的最初提案人,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靜觀權益委員會制定的施行令和國會的討論以及憲法裁判所的審議,自己退後。

對於金英蘭法案的適用對象包括媒體人和私立學校的教職員,金英蘭說,“我不認為違憲”,她說,“輿論調查顯示,國民的69.8%認為應該如此,所以難以看做是過度立法或違背了比例原則”。然而,憲法裁判的重要功能便是牽制民粹主義法律,從這點來看,不能以不時隨著潮流而變化的輿論調查作為根據,來分辨法律違憲與否。大韓律師協會認為該法違背了憲法的平等原則,並有損害言論自由之嫌,已提起了憲法訴訟,首爾地方律師會也已要求擔當憲法守護人的總統行使否決權。

去年“世越號沉船慘案”發生後,在《東亞日報》實施的“國家大革新輿論調查”中,國民將“根深蒂固的腐敗”視為韓國社會最大的問題,利用公職追逐私利的行為便是腐敗。為了將腐敗連根拔起,應該將金英蘭法案中的違憲和過度立法的因素排除,回到金英蘭前委員長所追求的剷除公職腐敗的初衷。在一年半的施行寬限期內,有必要進行深入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