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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玩偶與PSY長得不像,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法院“玩偶與PSY長得不像,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Posted February. 18, 2015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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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藝人“長得相似的玩偶”能看做實際侵害了藝人的肖像權嗎?

玩具制造公司A公司見2012年歌手PSY的“江南STYLE”特別火熱,於是生產並銷售了壹款可以伴隨著這首歌搖擺跳舞的縫制玩偶(如圖所示)。A公司向PSY所屬的YG娛樂公司(株)支付了“江南STYLE”的著作版權費,並將存儲有音源的芯片內置在了玩偶之中。黑色的墨鏡與微微上揚的嘴角,加上閃閃發亮的馬甲確實與PSY的形象十分相似。因此YG娛樂公司對此提出了以下上訴“A公司在使用音樂外未經許可擅自在市面上流通PSY形象的玩偶,侵害了公司可以通過藝人獲得的商業利益”,即表示與PSY長得相似的玩偶侵害了他的肖像權與知名權。

但是法院的判決卻不這麽認為。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法官李敏洙17日對YG娛樂公司向A公司索賠損害賠償訴訟壹案判決“PSY玩偶的外形與實際PSY的形象並不相似”並判原告敗訴。李法官指出“要想認定玩偶侵害了真人肖像權就需要相應產品與藝人的形象相同或相似,看到PSY玩偶跳舞是否會聯系起PSY也是因人而異的”。而且知名權也可以通過肖像權得到充分的保護,因此本案並不構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