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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國會置之不理違憲法規,從而侵害國民基本權利

[社論] 國會置之不理違憲法規,從而侵害國民基本權利

Posted January. 04, 2010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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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總統競選時捐獻五億韓元的公職選舉法規定和韓國廣播廣告公司出售廣播廣告的廣播法規定,分別在2007年3月和2008年11月被憲法裁判所判決違憲。憲法裁判所判決,如上推定將於今年1月1日起失效,但由於沒有在失效前採取任何措施,該規定就成為“死文化(指法規失效)”。去年末失效的違憲條款共5項,而且被判決違憲,但至今未修改的條款共有12個。

去年9月被判處違憲的“集會及示威相關的法律”中的夜間屋外集會禁止條款將於今年6月失效,所有有充分的時間進行修改。不過,由於遲遲不修改,一旦發生此類犯罪行為時,一線的裁判部就很難決定其罪行是否成立。所謂“違憲”就是指違反憲法,但如果立即停止效力,就會引起混亂,所以將它的效力持續一段期間。而且必須得在規定的時間內修改有關條款。

據統計,因違憲失效的法規中,目前還有15項法律條款沒有得到彌補。針對未告知罪犯人等,將他的拘留時間(比其他刑事犯)延長至20天的條款1992年被判決違憲,但至今沒有得到修改。而且2007年後,憲法裁判所判決,和法人的代理人、職員一起觸發法人的規定違憲,但由於該法規和道路法部分規定沒有得到修改,冤枉的受害者與日俱增。

不論違憲條款還是不合理的條款,一旦沒有及時糾正,就會引起社會混亂,從而導致國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為國民而存在的立法機關國會若輕視不合理法規的改正,那麼就是明確的職務怠慢。同時也是輕視最高法律-憲法和最高憲法解釋機關-憲法裁判所。十八大國會開幕後,到去年末為止國會共接收了7340件法案,但目前只處理了2736件,剩下的4604件仍處於未處理狀態。而大部分違憲或不合理的法律規定修正案也包括在內。

十八大國會的議案處理成績表不值得一看。政治圈人士口口聲聲強調國民和民生,但事實上,卻為了謀取私利而做“政治遊戲”,藐視違憲條款的行為恰好證實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