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公佈了史無前例的一審判決結果。裁判結果指出,因投資公司隨意更換派生產品投資專案而受到經濟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投資公司要求“賠償100%的損失”。今年5月,該法院的其它裁判部對相同的案例下定了截然相反的判決。因此,“投資損失責任到底應當由誰承擔”的問題還需上級法院作出裁決。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協議第46部(部長判士:林範錫)於23日表示,對於江某等214人起訴投資公司返還投資資金的案件,法院已經宣判原告勝訴,友利資產運營公司與韓亞銀行應當賠償100%的損失。本次案件涉及賠償金額達61億韓元,這是類似案件中賠償規模最大的一起案件。
“友利2Star派生產品KW-8號”曾經計畫向海外金融公司法國巴黎銀行(BNP)發行的未上市股(ELS)進行投資。2007年6月,江某等人委託友利資產運營公司,對該產品進行了投資。當初,友利資產運營公司只計畫招募200億韓元,但是由於投資過熱,KW-8號的投資者達到980人,投資總額也超過了284億韓元。但是,BNP拒絕了如此大規模的投資。為此,友利資產運營公司選擇信用等級與運營能力相似的海外資產運營公司——美國雷曼兄弟進行了投資。但是,雷曼兄弟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而倒閉,江某等人的投資資金全部化為烏有了。
目前,有關KW-8號的訴訟案件共有三起。其中,對於部分投資者提出的訴訟,首爾中央法院民事協議第16部(部長判士:鄭鎬建)曾於今年5月裁決指出:“投資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當初簽訂投資說明書時,並沒有指出不可以變更投資對象。為了提高投資收入,投資公司可以變更投資對象。”
友利資產運營公司於23日召開記者招待會,發表了將提出上訴的態度。友利資產運營公司社長李正哲表示:“相同案件得到截然不同的審判結果,本人感到有些困惑。雷曼在破產之前的信用等級一直都是A級,相信誰都沒有預料該公司會破產。如果是我們公司的責任,我們必定會進行賠償。但是,對於公司是否有責任的問題,我們將依照法律追究到底。”
李鍾植 河壬淑 bell@donga.com artemes@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