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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保險的駕車人,成為重傷害事故肇事者,也要接受刑事處罰

加入保險的駕車人,成為重傷害事故肇事者,也要接受刑事處罰

Posted February. 27, 2009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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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綜合保險的機動車司機,在交通事故中,使受害人身受重傷時,需接受刑事處罰。

憲法裁判所,全員裁判部門,於本月26日指出,將交通事故處理特例法案專案當中,綜合保險的加入人,沒有酒後駕車或事後逃逸等罪行,就可免去刑事責任的條例,定為違憲。

憲法裁判所就交通事故被害人趙某等的案例,指出“將嚴重交通事故肇事人,只因加入保險,無法對其起訴的特例法案第四條第一項,定為違憲。”而提出的憲法請求,最終以7比2通過。

根據上述裁決,該項條例立即失效。即,當天起,如果駕車人因業務失誤或其他嚴重失誤,使被害人身受重傷,就可被起訴,並接受刑事處罰。

裁判部指出:“如果出現嚴重傷害事件,可根據被害人責任等,最終向加害人進行正式起訴、簡明起訴、保留起訴等多種處罰。如果只因加害人加入綜合保險,無條件免去其責任,就是過分侵犯被害人的基本權利,有違當今憲法。”

裁判部繼續就現行法律問題指出:“韓國的交通事故比例相比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其他成員國,已經高出許多,而這種免責事例,很難在其他成員國當中找到(就免責條例而言)。如果單純加入保險就可免去任何責任,加害人就會傾向于疏忽安全駕駛的義務,並習慣一味地將事故後的處理全權交給保險公司。”

特例法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如果駕車人因業務過失或重大過失,導致交通事故,使得被害人受重傷。如果加害人沒有違背逃逸、酒後駕駛、超速等特例法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12種,檢察官就無法起訴駕車人。”

另一方面,法務部則指出:“雖然還沒定好具體時期,但將依據憲法裁判部的決定,將早日修改特例法相關規定。重傷害處罰的標準是刑法規定的法定概念,而標準將在個別事件處理過程中,具體改動細節。”



全芝星 vers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