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律學院的艾拉·盧夫(音,照片)教授解釋說:“在美國,大部分國民明確認爲應儘量把憲法制定成不容易修改的模式。”
“首先,爲了法律的安定性,將憲法制定爲不容易修改的模式。因爲憲法是所有法律的出發點,有它美國一直能夠存在。第二,國民對制定憲法的托馬斯·傑斐遜、詹姆士·麥迪遜等“建國之父(founding fathers)”也懷有強烈的敬意。因爲信賴220年前他們所寫的憲法具有權威和力量,所以當今的政治人士也尊重他們的構想。第三,雖然有反映時代變化的憲法要求,但是對於那種要求,通過法院進行靈活的法律解釋也就充足了。美國的法院比別的國家擁有更強大的解釋憲法的權力。”
——是否曾針對公務員選舉修改過憲法?
“1913年之前在肯塔基州等地,上院議員是由州議會挑選的。當時憲法被修改爲在所有州的上院議員都通過普通選舉選拔。1951年通過了將總統任期限制在2屆的憲法修改案。”
——如果在以後追加修改憲法,那麽將會修改什麽?
“在美國修改憲法真的很難。2000年布希和戈爾對決以後,曾出現過修改總統選舉人團制度的爭議。此外還有,包括公立學校提出的允許祈禱問題等許多團體和個人的要求,但因爲社會大部分被‘修改憲法有點無理’的想法支配,所以沒有成功。”
——對於在人口稀少的州中也像大州一樣設置2名上院議員,有人發表意見說對這些州賦予了過多的代表權(over-representation)?
“在憲法第5條中明確規定‘每個周都擁有相等數量的上院議員’,該條款是絕對不能修改的憲法條款。在因爲這個條款引起革命之前,絕對不能修改。”
李基洪 金昇鍊 sechepa@donga.com srkim@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