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制訂一項《特別法》。其主要內容爲,如果債權人和追債企業(向債權人收取報酬,代爲收債的公司)向保證人催債,對其造成痛苦,就可以進行刑事處罰。
而且還正在擬定租期滿後,如果屋主找不到新房客而無法返還保證金時通過保險返還的方案。
法務部13日決定對包含以上內容的旨在保護社會弱者的法律和制度進行大幅改善。
據該方案介紹,如果追債企業不分晝夜地給保證人打電話催債和到公司喧鬧,就可以對其進行刑事處罰。
在現行的《刑法》上,我們可以用威脅和損壞名譽的罪名處罰催債行爲。但政府要制訂《關於保護保證人的特別法》(暫稱),將此條文化。
法務部有關人士說:“雖然《刑法》上進行了限制,但我國形成了如果不能償還債務,即使債權人催債也要忍受的風氣。在《特別法》明確寫明保護保證人,不但能表示嚴懲這些行爲的意志,而且還能起到警告債券人的作用。”
爲使消費者對通過購物網站、多層次出售購買的商品感到不滿意時可以取消購買合約,法務部決定和財政經濟部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對策。
同時,法務部還決定推進金融機關向保證人義務告知債務人的債務情況的方案。這是爲了防止發生相信債務人有還債能力寫保證,結果自己受害的事情。
吉鎭均 leon@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