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見指出,廣播委員會將廣播發展基金提供給韓國廣播公社(KBS)違反了《廣播法》的宗旨。
國會文化觀光委員會專門委員室制定並在1日發給所屬議員的《2006年度廣播委員會總決算支出預算案研究報告書》指出:“如果說有必要對KBS進行支援,那麽應該將其納入總決算預算,而不是廣播發展基金。”
9月,廣播委員會爲向KBS的國際台和社會教育台的節目提供製作費補助,決定提供60.56億韓元的廣播發展基金,並將其納入了2006年預算。
文化觀光委員會在報告書中指出:“我們認爲,用廣播發展基金向國際台和社會教育台提供所需要的經費(部分)不符合《廣播法》的宗旨。”
此外,報告書還指出:“此次向KBS提供的廣播發展基金支援在規定基金用途的《廣播法》第38章中沒有說明。”《廣播法》第38章第12條規定,“經委員會決議,認爲有助於其他電臺提高公共影響力和發展”的情況下可以用基金進行支援,但這只是規定可以進行小規模支援,如,對觀衆欄目製作進行支援等。
報告書指出:“《廣播法》第54章規定,要用國家補助金向KBS進行支援。這可以理解爲,如果電視費收入不足時,不應用廣播發展基金進行支援,而是用國家的一般會計預算、即用國庫進行支援。”
大國家党議員朴贊淑表示:“不能爲了填補KBS的赤字而爲濫用廣播發展基金開先河。將在國會常任委推進全額取消的工作。”
制定報告書的國會文化觀光委負責人表示:“就必要時要用國庫進行支援的內容,要求使用廣播發展基金,被看作爲是爲了方便所採取的支援方式。”
閔東龍 mindy@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