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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父親

Posted August. 16, 2005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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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法院做出了一個破例性判決。即,就算沒有暴利和脅迫,只要是被男性的突發性的行動所壓制,強姦罪名就成立。

此前,大法院的判例是,作爲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對受害者施加了“無法抗拒的”暴力。因此,此次大法院的判決,是預告了強姦罪處罰相關的相當大的變化,因此備受關注。

具某(51歲)於2004年1月,在兒子的女朋友張某(17歲)來拜年之後,去飯店一起喝了燒酒。具某在聽了張某說男朋友——具某的兒子(20歲)提出了分手的要求而感到苦惱之後,安慰說:“我會好好說服兒子的,不要擔心。”

具某在第二天淩晨2點鍾,將張某帶到了附近的汽車旅館,在一起喝了啤酒之後,不顧張某的拒絕,與其發生了性關係。

第二天張某與在網上認識的另一個男子在汽車旅館睡覺之後,深夜回到家,在被父母追究外宿的原因之後,坦白說出了被具某強姦的事情。具某以強姦未成年少女的嫌疑被起訴。

在審判過程上的焦點是,沒有行使特別的暴力的性關係能否被看作是強姦。一審法庭判定了有罪,並對具某宣判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

但是二審法庭卻宣判無罪。理由是△張某在一起喝了啤酒之後,順從了具某說的“讓我抱抱”的要求△並且在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也沒有積極反抗△而且參照其在第二天還和其他男子發生了性關係的方面看,很難認定爲是強姦。

但是大法院2部(主審 裴淇源大法官)15日宣佈,表示:“即使沒有遭到暴力和脅迫,對於具某的突發性的行動,只能是被壓制。”並於上月29日將該案件以有罪主旨,交給了首爾高等法院。

辯護律師姜智遠表示:“此前,法院對於強姦罪是依照‘無法抗拒的狀態’的話,只有在存在男性的強烈的暴力時,才會認定爲有罪,因此一直以來都引起了婦女界的強烈的抗議。”並稱:“此次大法院的判決,是率先大膽帶頭走在了前面,非常歡迎。”

姜智遠律師還表示:“現在大法院有必要召開全員合議體(音譯),將‘不能抗拒’的強姦罪構成要件本身替換掉。”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