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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促委就刑訴法未能達成統一

Posted May. 05, 2005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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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改革促進委員會(司改促委,聯合委員長兼國務總理李海瓚,律師韓勝憲)與檢察機關就“授予錄音及錄影提證能力”産生了嚴重分歧。對此,司改促委5日表示,將放棄單一提案並準備3種提案後,於9日提交到實務委員會。

一位聯合委員長表示:“因檢察機關和司改促委各執一詞,所以決定採取多個提案方式。”司改促委計劃,如果在實務委員會等部門無法達成單一提案協定,即便使用多數決定原則也會準備最終提案。

在對檢察機關審問調查的證據能力不予以承認的情況下,法務部和檢察機關提出作爲補救措施,應承認影音錄製品的證據能力。根據上述情況,法務部、檢察機關、司改促委之間的矛盾有可能再一次升溫。

3種提案分別爲:△被告不承認的情況下,不承認影音錄製品的證據能力(司改促委草案)△作爲其他方法,限於難以解決圍繞被告在調查機關所做供述産生的糾紛,將其使用爲證據(司改促委修訂案)△如果認定通過調查者的證詞能提供新穎性,就承認其證據能力(檢察機關提案)。

司改促委決定,根據檢察機關的要求,維持“法庭上檢察員對被告進行審問制度”,但審問時必須先對證據進行調查。

同時,“檢察機關制定的被告人審問調查書”要根據司改促委的提案,在法庭不承認證據能力,但檢察員的調查內容可以用作法庭證詞。另外,除檢察官外,檢察機關調查官和司法警官也可以爲調查內容提供證詞。

此外,對司改促委的草案再一次予以確認。即,對於“證人調查書”而言,如果被告當庭否認,不僅不承認證據能力,也不允許檢察官上庭作證。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