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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鄭東泳的發言令人費解

Posted October. 06, 2004 21:31   

統一部長官鄭東泳在前天出席民主和平統一諮詢會議的海外地區會議時表示:“《國家安全法》與國家安保沒有任何關係。”意思是說:“沒有一個國家用《國家安全法》來確保國家安保問題,國際社會用異樣的目光看待如盲腸般多餘的《國家安全法》。”

這樣的發言真是令人費解。《國家安全法》的第一條規定:“本法的制定目的是管制那些使國家安全面臨危險的反國家活動,以確保國家安全和國民的生存和自由。”可見這分明是爲保障國家安全而制定的法案,卻說該法案與國家安保毫無關係,這是什麽謬論?

鄭東泳似乎考慮到了具有人權侵害因素的“毒條”和過去被利用爲政權安保手段的事例,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如此誹謗《國家安全法》。過去,南北分裂導致了幾乎沒有任何選擇餘地的兩極性冷戰體制和對峙局。當時,如果《國家安全法》,怎能確保大韓民國的安全和正統性?對於“毒條”,國民也希望對其進行修改。即使統一部長官不發表如此牽強附會的理論,國民也非常清楚問題的關鍵所在。

鄭東泳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也勸告我們廢除該法案”,但卻不知這是沒有說服力的依據。難道鄭東泳眼裏只有人權委員會,而看不到判定“《國家安全法》符合《憲法》”的憲法裁判所和確認有必要保留《國家安全法》的大法院嗎?

鄭東泳還兼任國家安全保障會議(NSC)的常任委員長一職。既然身居總管對北事務和安保政策的要職,那麽更不應該發表如此不負責任的話。也許有人會認爲鄭東泳的發言指的是即使北韓勞動黨不廢除明確敵化統一的《勞動党章程》,也可以廢除《國家安全法》。同樣的一句話,由實務主要機關法務部長官說出來和其他人說出來所産生的影響力卻是不大一樣。

正因爲如此,才不斷有人提出“舉行南北首腦會談的代價是廢除《國家安全法》的交換論”。在法務部尚未表明立場的情況下,統一部長官出面說出這樣的話,才會使疑惑越來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