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最終做出判決,檢察廳拒絕公開“12.12”及“5.18”事件的所有調查審判記錄屬於不當的行爲。
但是大法院表示,如果檢察廳詳細確認調查審判記錄後,以特定部分有可能損害國家的利益和公共安全等爲由提出拒絕公開信息的理由,對該部分可以拒絕公開。
因此,就調查記錄中的敏感部分公開與否,檢察廳與事件相關人士之間有可能再次出現摩擦和爭議。
3日,大法院1部(主審李勇雨大法官)表示,上月23日確定了前光州民衆抗爭聯合常任議長鄭東年以漢城中央地方檢察廳爲物件,以“拒絕公開‘12.12’等事件的調查審判記錄是不當的行爲”爲由提起的訴訟中做出原告勝訴判決的原審(漢城高等法院判決)。
審判部在判決書上解釋說,“依照《資訊公開法》,拒絕公開信息必須依據‘法律或依照法律的命令’,但是檢察廳作爲拒絕公開記錄的依據——《檢察廳保存事務規則》的相關規定只是行政機關的內部準則而已。”
審判部還解釋說,“以保障國家安全和維持秩序以及個人的名譽和人格等理由,可以拒絕公開相關資訊,但是爲此必須詳細研究確認調查記錄的內容後,主張並證明符合不公開的理由。”
審判部表示,“由於檢察廳爲進行詳細的研究,只是以概括性理由拒絕了公開所有調查記錄,所以這種拒絕屬於不當的行爲。”
大法院的判決書可以理解爲,如果檢察廳詳細研究記錄內容,並證明一旦公開特定部分,則有可能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那麽對這一部分,檢察廳可以拒絕公開。
審判部還表示,依據《資訊公開法》,原告、嫌疑人、參考人、被告等人的身份證號、電話號碼、財産、健康狀態等個人資訊屬於非公開物件資訊,所以無需公開。
鄭東年因檢察廳繼1994年10月對“12.12”事件相關人士做出緩期起訴處罰後,1995年7月又對“5.18”相關人士做出了“無公訴權”的決定,所以繼同年12月以國家爲物件提出賠償損失訴訟後,1998年2月又提出了公開事件的調查和審判記錄等資訊的要求。代理該案件的律師安相雲表示,“計劃判決書下達後,將立即準備複印費用,並向檢察廳提出閱覽和複印記錄的要求。記錄複印件將由‘5.18’紀念基金等組織進行研究。”
李秀衡 sooh@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