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明總統8日在記者會上就“是否允許檢察官的補充調查權”表示“打算交由國會處理”。外界認爲,李總統之前一直表示即便作爲例外也需要檢察官的補充調查權,現在態度有所後退。對此,共同民主黨代表鄭清來12日在臉書上寫道:“全面廢除補充調查權。”由此看來,今後在修改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檢察官的補充調查權很大可能被取消。
根據調查與起訴分離原則,不能給檢察官任何調查權,這是執政黨反對檢察官補充調查權的理由。那麼,在遵循這一原則的同時,應該摸索牽制警察或重大犯罪調查廳等調查機關,提高調查完成度的方案。法律界部分人士認爲,作爲其中之一,應該恢復將調查機關調查的所有案件移交檢察官決定處分的“全案移交”。
2021年檢警調查權調整後,調查機關僅將認爲需要起訴的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對認爲罪名不成立的案件自行結案。當時,爲了分散擁有所有案件調查權和起訴權的強大檢察機關的權力,縮小了檢察機關的調查範圍,並賦予了警方調查終結權。贊成全案移交的人認爲,現在檢察機關將在10月解散,公訴廳檢察官的調查權將不被認可,因此反而擔心調查機關的專橫。
現在也可以通過異議申請,將警方決定不移交的案件移交檢察機關。但異議申請只有起訴人或受害者才能進行,因此告發事件或沒有受害者的事件處於死角地帶。起訴人、受害者要想提出異議申請,需要律師的幫助,因此需要不少費用,這也是個問題。即使沒有異議申請,檢察官也可以審查不移交案件的記錄,要求調查機關重新調查,但即使調查機關不予糾正,檢察官也不能採取強制措施。去年警方決定不移交的約60萬件中,提出異議申請的案件有5萬多件,檢察官要求重新調查的案件有1萬多件。也就是說,警方沒有移交的案件中約有九成沒有經過追加程序就結了案。即使說調查機關實際上在行使不起訴權也不爲過。不起訴權是和起訴權一樣強大的權限。就像檢察官的調查權和起訴權分離一樣,調查機關的調查權和不起訴權也分開纔是明智之舉。
反對全案移交的一方指出:“檢察官能保證比警察或重罪廳調查官作出更準確的判斷嗎?”但這不是從誰更好的角度出發就能解決的問題。只要有檢察官再進行一次篩選,調查機關就會更加慎重地處理業務,事件被埋沒的可能性也會變小。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也有發現調查機關錯過的證據或法理的餘地。
也有人主張,即使不改變制度,只要檢察官和調查機關加強合作關係,事件處理也不會出現漏洞。但是,正如國務總理下屬的檢察改革推進團諮詢委員會所指出的那樣,“不能只依靠調查機關的善意來確保調查的完結性,這一點從歷史上、理論上、實務上都是明確的”,僅靠決心合作是不夠的。爲了防止調查機關的權限膨脹,要制定精巧的系統,保證如果調查有錯誤,就一定會被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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