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公寓建設企業的S公司於2001年1月接到了公平交易委員會下達的因不當支援分公司的嫌疑,罰款21億韓元的命令。
即,爲了解開分公司間的相互債務擔保,以過低的價格把非上市的分公司D公司的股票出售給總公司D公司。
公司由於對此不服而向高等法院提出了訴訟,並在歷經4年4個月的今年5月得到了原告勝訴的判決,但由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上訴,現在正在等待大法院的判決。
金融企業S公司在1997年外匯危機過後吸引外資的過程中,根據出售與業務無關的資産的諒解備忘錄(MOU),把股票轉到總公司後,因其不當支援嫌疑被揭發而受到了平交易委員會追加罰款3.27億韓元的公的判定。
高等法院雖然於今年1月判S公司勝訴,但由於公平交易委員會的上訴,這件案子依然在大法院滯留中。
問題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即使在行政訴訟(高等法院)中敗訴,再提出上訴的情況很多,因此只要被公平交易委員會逮到1次就得與之展開到大法院做出判決爲止的3∼4年間的“耗血本”的消耗戰。
據公平交易委員會于23日向國會政務委員會所屬的議員李根植(開放的我們黨)提交的《各年度行政訴訟羈留現狀》中的統計,2001年以後的共195件中的137件(徵收罰款相關的有103件)處於在法院滯留中。其中,達到69%的94件是在法院羈留了1年以上的長期訴訟。
尤其是,因企業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罰款徵收而正在訴訟中的案件也有103件,其金額高達3524.34億韓元。
高等法院做出判決的73件中,公平委員會打贏的只有28件,相反,企業勝訴的有27件,部分勝訴的判決也有18件,即,2001年以後的訴訟件數的61%是推翻公平交易委員會判定的案件。
A企業的一位幹部吐露道:“持續3~4年的訴訟後,企業的形象毀於一旦不說,還將蒙受莫大的有形和無形的營業損失。”
該議員指出:“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判定很多都被法院推翻的情況,如實地體現出了政策當局的濫用職權及判罰過分的情況。”
對此,公平交易委員的有關人士表示:“爲了根除企業的不當行爲和不公正行爲,罰款徵收制度是必須的。”並稱:“如果有冤情,可以通過訴訟在法院得到幫助。”
崔永海 yhchoi65@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