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漢城高等法院刑事6部(部長審判長金龍均)推翻對旅德學者宋鬥律(59歲)的原判,並判處其3年徒刑,緩期5年執行。宋鬥律因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在1審中被判7年徒刑。
法院當天通過宣告表示:“僅依靠檢察機關提交的證據,難以斷定被告人曾擔任過北韓政治局候選委員。”因此,宋鬥律當天下午從漢城拘留所出獄。
法院對宋鬥律在1991年5月~1994年3月之間,5次秘密訪問北韓與金日成會面的嫌疑(《國家安全法》中的特別逃脫)和1998年以虛構事實爲根據,針對黃長燁提出訴訟,企圖欺騙法院的嫌疑(《刑法》中的欺騙未遂)承認有罪。
法院表示:“充足的犯罪證據應能夠消除所有疑心。雖然我們懷疑,宋鬥律曾擔任過北韓政治局候選委員,但證據不足,因此宣判無罪。”
法院還特別表示:“不能把檢察機關編制的調查結果報告視爲被告人承認曾擔任過北韓政治局候選委員。黃長燁的陳述內容抽象,而且其他證據也缺乏證明力。”
對通過著作執行反國家團體領導任務的嫌疑,法院宣判無罪說:“雖然成爲問題的被告人的著作傾向于北韓,但在所有著作中佔據的比重很小,而且也沒有威脅國家安全和體制。”
法院對1審中判處有罪的吊唁金日成和向國防委員長金正日發送生日祝賀信部分,推翻原判說:“都是禮節性的行爲。我們不認爲會對民主基本秩序産生惡劣的影響。”
對宋鬥律自1992年5月後5次訪問北韓部分,法院承認有罪說:“這是爲了完成對南間諜活動和維護北韓體制。”
法院對以黃長燁爲物件提出訴訟部分表示:“被告人確實加入了朝鮮勞動黨,而且一直與北韓保持聯繫,還使用了金哲洙的化名。因此,以黃長燁物件提出訴訟是爲了欺騙法院。”
法院就量刑問題表示:“被告人秘密訪問北韓的行爲超越了作爲威脅國家安全保障的反國家行爲不應超越的現行法律的秩序範疇。但考慮到被告人的學者權威蒙受了無法彌補的損失,決定緩期執行。”
法院表示:“雖然《國家安全法》具有規範性,但有可能會侵犯人權。因此,以‘威脅國家安全和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犯罪’爲例,應靈活運用。”
檢察機關表明了立即上訴的立場。
全芝星 verso@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