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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交部討論是否引入附帶條件的土地擁有權制度

建交部討論是否引入附帶條件的土地擁有權制度

Posted June. 24, 2004 21:59   

預計除首都地區和忠清地區以外,同時開發産業設施和居住設施的“企業城市”將搬進其他地區。

建設交通部正在討論是否引入“附帶條件的土地擁有權”制度。該制度的內容是,企業代替政府獲得企業城市的土地擁有權和使用權。但開發利潤交給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據建設交通部24日表示,政府決定組成由建設交通部次官崔在德、相關部門局長級人士、民間專家參加的“支援企業城市實務委員會”,於25日舉行第1次會議。

建設交通部計劃,今年選擇1、2個事業,制定相關特別法,並從明年開始正式推進建設企業城市事業。

爲此,建設交通部決定,首先於下月1日在新城市企劃團設置“企業城市科”,準備支援開發企業城市體制。

總統直屬的國家均衡發展委員會計劃,在旗下成立“支援企業城市委員會”,管理有關企業城市的各種政策和支援制度。

據悉,國家均衡發展委員會將優先抑制企業城市集中到地方分權以及首都地區,以此反對在首都地區和忠清地區建設企業城市。

對此,建設交通部新城市企劃科科長朴光緒表示:“如果在投資充足的地區(首都地區和忠清地區)建設企業城市或企業獲得大部分開發利潤,難以得到國民的支援。我們將以刺激投資和謀求國土均衡開發的方向,推進建設企業城市。”

建設交通部爲推進建設企業城市,正在研究相關方案。其內容爲,政府給予企業土地擁有權或公寓轉讓權等使用權,作爲代價,企業建設學校、醫院、道路等各種基礎設施,以允許向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滯納捐贈金”的形式,回收開發利潤。

支援企業城市實務委員會將集中討論回收開發利潤的具體方法和回收範圍。

企業城市是指,綜合開發工廠等産業設施和住宅、學校、醫院、文化設施等生活設施,生産以及居住條件俱全的自足型城市。日本的愛知縣和豐田縣是具有代表性的企業大城市。從企業主導開發的情況看,與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進行開發,建設大部分産業設施的産業園區不同。



金光賢 kkh@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