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隱私”:負責企業內高級資訊工作的裴某(35歲)最近開始忌諱手機。因爲從在調查機關工作的前輩好友那裏得知的資訊資料與自己日常所進行的通話資料完全一致。自己的通話日期和準確的時間、與通話對方見面之後所說過的話,與前輩所陳述的內容完全一致。他表示:“像對《國民日報》記者進行的通話記錄調查一樣,國情院隨時有可能調查個人的通話記錄。”
去年配合調查機關對通話記錄調查的電信企業爲,包括KT、Hanaro通信、SK電信等15家主要通信企業,還有Neowiz、雅虎韓國、Korea網站等通信企業和虛擬網路通訊公司等共70家企業。幾乎所有的有關通信方面的企業均向調查機關提供了客戶資訊。
△“數位痕迹是無法清除的”:最近,隨著內置衛星定位系統(GPS)資訊接收晶片的手機的問世,對手機用戶的定位準確度達到了5米以內。特別是,從定位系統情況看,由於其安保管理體系的落後,不僅國家權力機關,甚至任何人都能進行該調查,從而引起了爭議。
最近查出SK電信職員參加非法團夥受人錢財並爲泄漏客戶準確位置的事件,這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這些人隱瞞客戶啓動了“手機定位”服務,並把該客戶的準確位置資訊泄露給了他人。在此過程中,利用客戶手機原有號碼(ESN)製作的複製手機也是令人感到驚恐的問題。
資訊通信部在去年的國政監查中,對懷疑有利用複製電話進行的竊聽事件一事表示:“如果沒有原手機,不可能‘複製’手機。”但事實證明,即使沒有原手機,只要通信公司職員願意,就能隨意“複製”電話。去年通過廣播公司的實驗,已證明通過複製電話可以竊聽手機的通話資訊,但是目前尚未出臺有關禁止此類竊聽行爲的法律的修訂案。
△竊取通信內容難道合法?:現行《通信隱私保護法》第13條規定:“檢察官及司法警官要求提供通信資訊資料時,應得到管轄地方檢察廳檢察長的允許。資訊調查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爲了防止出現國家安保攸關的危害,可以要求通話記錄的調查。”但是無法判斷哪些屬於“國家安危攸關的事情”,因此,只要得到機關長的蓋章就能很輕易的獲取通信記錄。從調查記者通話記錄的事件來看,很難看出是爲國家安保而進行的。
隨著資訊技術(IT)的發達,個人資訊記錄於各處,但市民團體和學界等專家們指出,由於落後的通話記錄查詢體制,國民們無法擺脫“常年監視”。
因此,有著資金能力的各企業把相當一部分資金投入於通信保安方面。防竊聽企業韓國通信保安總經理安橋勝(音譯)表示:“雖然各企業表面上針對競爭企業或商業間諜強化了通信網保安措施,但實際上就是爲了防止國家機關的竊聽以及調查而採取的措施,而這已經成爲了公開的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