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各損一兩。
在國家權力尚未形成三權分立的時期,擁有行政權的人同時行使了司法權。從而處理訴訟問題成爲了地方負責人的重要業務之一。正如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所說,在地方首領的裁判中有許多有失公正的事例。孟德斯鳩曾說道:“如果司法權未從立法權及行政權中分離出來,就不存在自由。如果司法權和立法權結合在一起,權力就會成爲對市民生命及權力的主觀主宰的産物。如果司法權與行政權結合在一起,裁判官就會擁有壓迫者的權力。”因此,“員外裁判”的話中包含著貶義。
△但這並不是說“員外裁判”總是不對。有關民事、刑事裁判的古文獻中,對證據的推崇決不亞于現代法律。從禦史朴文秀或中國宋朝開封府判官包青天的故事中我們可以看到許多著名判決。但在“員外裁判”中真正值得關注的是如索羅門裁判中所表現出的法律學者超越形式推論的卓越的機智與敏銳的洞察力。
△朝鮮時代的昌寧郡有一位非常賢明的郡守。一天,一個在路上丟三兩錢的人和一個在路上撿到三兩錢的人互相主張錢是自己的(也有記載說他們二人互相謙讓說錢是對方的),找到郡首請他裁判。郡首難以判斷出丟的三兩是否就是撿到的三兩錢,於是他拿出自己的一兩錢,加上那三兩,給二人分別給了二兩,並說丟三兩的人得到了二兩而損失了一兩,撿到三兩的人只得到了二兩而同樣損失了一兩,而我拿出了一兩也損失了一兩,三人共同損失一兩如何?當然二者心悅誠服地接受了這一提議。
△聯合國安理會除了“決議”之外並無可拿出的“一兩”,況且美國和伊拉克也互相堅持“倒薩”及抗拒,都抱有不成功則成仁的心態,都無讓出“一兩”的意思,導致戰爭愈戰愈慘愈烈。對於擔憂北韓核危機會否惡化到戰爭危機的我們而言,伊拉克戰爭並非能夠以隔岸觀火式的心態漠不關注的事情。北韓相信美國立志要顛覆自國體制,而美國則認爲北韓開發出核武器後會威脅自己。不論仲裁還是主宰,我們用何種的一兩損失讓美國和北韓各做出一兩讓步呢?用經濟支援、裁軍之類的我們的一兩損失引導放棄核武開發、改革開放之類的北韓的一兩損失及承認體制、不侵犯之類的美國的一兩損失是否過於平凡?在此我拭目以待對北韓核問題的“高判”。
客串評論員 朴仁濟 律師 ijpark2356@hanmail.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