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合議庭(主審權誠審判官)27日就本報於1980年被新軍部奪走“東亞廣播”一事表示:“把法院的審判排除在申訴《憲法》物件的《憲法法庭法》條款違背了《憲法》。”並在提出的申訴《憲法》事件中,以審判官的7比2意見,做出了符合《憲法》的決定。
法庭在判決書中表示:“法院的審判本身的原則是不應成爲申訴《憲法》的審判物件。”
法庭還補充說:“國家的違法行爲可以成爲申訴《憲法》的物件,但已過了申訴期限,議員也沒有立法並賠償國家違法行爲造成的損失的義務。”
但權誠和審判官尹永哲持少數意見,兩位審判官認爲:“1980年的合併媒體的措施全面侵害了言論自由和權力的本質,因此屬於違憲。”
權誠還表示:“從中止立憲政治的勢力執政結束到10年後的至今,議會沒有制定國家違法行爲造成的有關賠償法規是一中徹底違反立法義務的行爲。”
曾於1980年,根據新軍部的媒體合併措施,“東亞廣播”歸屬了韓國廣播公社(KBS)。因此,本報以國家和KBS爲物件提出了無效轉讓申請訴訟,但2001年1月大法院認爲,自緊急警戒令被取消的1981年1月開始,在3年內未行使抗訴權,使抗訴權不復存在,並做出了敗訴判決。之後,本報對憲法提出了申訴,認爲把法院的排除在申訴憲法物件以外的《憲法法庭法》第68條第1款違反憲法。
丁偉用 viyonz@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