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許多刑事被告紛紛向社會團體等組織捐款,並要求:“請幫忙提供有利於量刑的資料。”所謂的“贖罪捐款”現象正在日趨增多。此外,向法庭出示過去的善行等記錄,要求作爲量刑參考資料的現象也在日趨普遍化。
因涉嫌財務欺詐等罪行於去年7月被檢察機關拘留起訴的前寶星集團總裁金浩准在即將進行法庭宣判之際,於去年11月向負責審理本案的法庭提交了一份資料,說自己從1997年起每年向江原道C小學乒乓球部捐助1000萬韓元以及向聾啞學校捐助9000萬韓元等共捐贈了兩億多韓元。
金浩准的辯護律師李在華表示:“由於這些都是被告無償捐助社會的行爲,所以原打算不予公開,但作爲辯護人,我認爲這些資料有助於法庭對我的當事人進行量刑,所以才不得已公開了這些捐贈事實。”
因違反《不正當支票管制法》而於1997年被起訴的鄭某也在最近即將進行法庭宣判之際,向負責審理本案的漢城地法刑事單獨第二法庭審判長朴東英表示,由於尚未發現破産支票主人而不能賠償支票主人的損失,所以將損失額捐贈給了慈善團體。
對此,朴東英表示:“被告鄭某雖然願意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但由於很難找到受害者,所以需要承受相應的處罰。於是,他欲通過捐贈的方式達到賠償被害人損失的目的。”
因涉嫌借出假註冊資金並收取回扣而於去年10月被拘留起訴的明洞最大的高利貸商潘在峰(59歲)的辯護律師表示,潘某也打算向社會捐贈鉅額資金,並向負責本案的法庭提出捐贈證明。
但朴東英卻表示:“如果沒有具體受害者或無法將損失額償還給受害人,可以認爲將捐助社會當作賠償損失的方法,但並不能肯定捐贈一定會對法庭量刑有利。”“如果這一方式普遍化,就很有可能爲有錢人提供又一種特權,所以應謹慎對待。”
吉鎭均 leon@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