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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裁決機構對《國家保安法》第13條做出違憲裁決

憲法裁決機構對《國家保安法》第13條做出違憲裁決

Posted November. 28, 2002 22:56   

憲法裁決機構對《國家保安法》第13條做出了違憲裁決,該條規定,犯有叛國罪的人再犯《國家保安法》的讚揚、鼓舞罪時最高可判爲死刑。

根據憲法裁決機構的這一裁決,《國家保安法》第13條對讚揚、鼓舞罪可從嚴處罰的規定從當天起將失效,因此國會應立即修改《國家保安法》。

憲法裁決機構全員審判團(審判長 金京一)於28日就審理因銷售有關馬克思、列寧主義書籍而被揭發兩次的洪某案的漢城地法以法院的名義提出的違憲案件,對《國家保安法》第13條做出了違憲的裁決。

審判團表示:“僅以反復犯有叛國罪爲由,對讚揚、鼓舞罪等較輕犯罪宣判死刑的規定失去了刑法體系的均衡性及正當性。”

憲法裁決機構一位負責人表示:“在反復犯有叛國罪的罪犯中,審判團僅對後來犯有讚揚、鼓舞罪的情況做出了裁決。對犯有比這更嚴重的內亂、通敵等罪的罪犯,《國家保安法》第13條仍然有效。”

《國家保安法》第13條規定,因觸犯《國家保安法》或犯有內亂、通敵罪而被判監禁以上且刑期未滿的人犯有讚揚、鼓舞罪時,最高可判爲死刑。

由於洪某在1999年1月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緩期執行3年後,又於1999年12月被判有期徒刑1年和停止資格1年,所以漢城地法提出違憲要求稱:“在對非法行爲排除個別判斷的情況下,對多種犯罪類型一律判處死刑的規定違反了比例原則。”



丁偉用 viyonz@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