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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要尊重司法部的權威

Posted September. 08, 2002 23:34   

按照以往的慣例,大法院院長和憲法裁判所所長與總統一樣,一般不會出現在國會回答議員提問或在國政監查中當證人。但是,國會司法委員會最近決定“爲了樹立國會的權威”打破以往慣例,將大法院院長和憲法裁判所所長招到國政監查證人席上。但是通過這種手段能否樹立國會的權威還是一個未知數。

如果說國會的權威很重要,那麽作爲最終解釋憲法和法律的人權堡壘——司法部的權威也同樣重要。大法院院長和憲法裁判所所長既是司法部獨立的象徵,又是下最終判決的法官和審判長。對法官和審判員的國政監查是違背憲法保障的三權分立精神的行爲。

根據有關國政監查及調查的法律,不能對懸而未決的審判或者正處於調查階段的事件進行監查。這是爲了牽制國會隨意干涉司法權的獨立性而設定的制度。國會監查應該僅限於對司法行政的監查。非要進行監查,讓比較熟悉行政業務的法院行政處長或憲法裁判行政處長來答辯也已足夠了。當然,大法院院長和憲法裁判所所長對審判更加瞭解,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但是考慮到對具體內容的保密需要,不可能答辯太詳細的內容。

在外國,幾乎見不到大法院院長在國政監查中當證人接受質疑的例子。在發達國家,甚至沒有對法院的國政監查制度本身。在韓國雖然有68年和70年大法院院長趙進滿和閔福基曾分別出席到國會的例子,但都是爲了卸任或就任禮儀而去的。曾在維新時期廢除的國政監查制度在81年恢復以後,按慣例大法院院長都是在國政監查中致禮後立即退場。

要想取消旨在尊重司法部獨立的慣例,必須經過充分的討論,而且必須具備適當的理由。這決不是國會司法委員長和兩党幹事隨意決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