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一個國家或一個組織,凡管理者不相信自己部下成員的地方,相對來說對成員的控制都比較嚴厲。我國“官”不信 “民”的風氣由來已久,根深蒂固,所以我國的政府控制相對於其他國家都要嚴厲。
那麽,我國的“官”不信“民”的傳統又從何而來?是我國的政府官員都患了“懷疑症”,還是我們的社會仍處於不正直、不誠實的階段。雖然有些遺憾,但筆者還是傾向于後者。
雖然,最近已經有了很多改善,但僅看交通秩序也能證明這一點。沒人管理的時候擁擠不堪,不走人行道,亂闖紅燈…。儘管存在著如此多的混亂,但交通秩序畢竟是用肉眼能感覺到的東西,那麽不能用肉眼感覺到的諸如金融、稅務、教育、建築等領域的秩序又會如何呢?想必也是大同小異。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有關正直性和誠實性的問題並不是因國民素質低下而引起的,而是政府制度和社會制度的産物。包括政府的諸項規定在內的我國整體上的社會制度不能充分體現正直、誠實的人應受到優惠或補償的公理。如果仔細觀察我國政府的各項規定,就不難發現,這些規定的前提是將所有國民都假設爲潛在的犯罪嫌疑人。
數不清的許可制度、煩瑣的登記制度、複雜的程式、嚴格的資格限制等等,都出自這種背景之下。現在我們所採取的並不是先予以充分的信任,發現違規者以後再進行嚴肅處理的模式。爲了懲處極少數潛在的犯罪嫌疑人,連累了其他大多數正直、誠實的人群。這無疑是一種整體上的“加壓”。在這種背景下是很難培養出正直性和誠實性的。因爲你再正直、誠實,也得不到相應的優惠或補償,結果都成了被動受牽制的物件。
再加上,我國的規定因存在太多的非現實性,很難一一遵守。諸如建築、消防、教育、食品衛生、安全、環境等衆多相關規定,不管是執行者還是被執行者,都明明知道沒法真正落到實處,但名義上還在維持著這些規定。據此看來,我國也是有可能發生“守法鬥爭”的物件國之一。
因此,只要是生活在我國的公民,很少有人能做到一輩子不犯法,在這種背景下,有手腕,有後臺的罪犯能逃脫出法網,而正直、誠實的普通老百姓卻遭殃。一不小心,被抓獲的人,首先想到的不是自己的犯罪行爲,而是覺得很“冤枉”。
換句話說,我國的諸項規定本身破壞著正直性、自律性以及守法精神。其結果是,“官”越來越不信任“民”,隨之引入越來越嚴厲的制度,就這樣反復進行著惡性循環。幾乎所有大韓民國的國民都認爲我國的規章制度確實存在很多問題,也都認爲必須立即進行修改,但是,一旦進入到真正有關圍繞是否應解除相關規定的爭論時,卻顯得並沒有什麽太好的方法,只是反復進行著“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之類的無聊的爭論。
有人認爲遲遲未能修正有些過於嚴厲的制度,是因爲公務員爲了守住自己的飯碗而沒有給予應有的支援。但是比這些更爲重要的原因則是,負責管理的公務員不能充分信任被管理者的正直性和自覺性。檢察官的眼裏只有犯罪嫌疑人,醫生眼裏只有患者。在長時間負責管理一個部門的管理員眼裏,自己手下的員工只能是一群不太誠實的“不老實的人”,稍有機會便會“圖謀不軌”。在金融當局眼中的金融公司、運輸部門管理者的眼中的運輸企業、教育部門嚴重的學校財團、甚至在中央政府眼中的地方政府在大體上也只能如此而已。但是,不管怎麽說,如果負責管理某個部門的管理者認爲因爲自己的手下成員是一群不誠實的人,所以現在還不能解除相關的嚴厲規定,那麽這是一種完全錯誤的認識。因爲自律能力和守法精神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被培養出來的。所以要想試驗自律性,首先要廢除嚴厲的規章制度。只有實現自律化,才能提高國民的自律能力。而自律能力的高低決不應該成爲解除嚴厲制度的前提條件。比如,一位剛學會開汽車的司機,如果因害怕出事故而不敢親自上路試一試,那麽他將永遠是初學者。同樣,如果因爲怕出錯而牽制住企業和國民,那麽我們也將永遠也擺脫不出被動的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