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只有在工資所得﹑事業所得以及財產所得等確認有固定收入或通過繳納財產稅的證明﹐才能夠發放信用卡。
金融監督院在15日﹐要求信用卡公司加強信用卡會員資格﹐對“擁有所得”這一項會員資格﹐制訂標準細節﹐並嚴格遵守此項規定。
金監院制訂的資格標準細節如下﹕通過年齡﹑收入及利息所得等來證明有固定所得之人﹔通過其他方法能夠客觀確認有固定收入之人﹔雖然無法確認有固定所得﹐但有代繳信用卡費之人或者得到保證之人等。
金監院有關人士表示﹕“先前的標準模糊不清﹐因此常見到在發卡時不確認會員所得的情形。但今後申請信用卡時﹐就算不提出所得證明資料﹐只要信用卡公司職員確認了這樣的事實﹐就會將此保存在會員記錄裡。”
[聯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