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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彈劾檢方案件﹐應有正當的表決

Posted November. 16, 2000 11:07   

由大國家黨提出的朴舜用總檢察長及慎承男大法院副院長的彈劾追訴案﹐將在星期五在國會進行表決.在國會的273個議席中﹐至少要有半數以上的137名同意﹐彈劾案才能獲得通過.但目前執政黨及在野黨﹐任何一黨都沒有半數以上的議席.因此﹐自民聯擁有的17個議席最後作出的選擇﹐將會決定一切.

雖然在過去歷屆國會對總檢察長髮起的彈劾案已有5件﹐其中2次自動放棄﹐而有3次則通過表決予以否決﹐但身為執政黨的民主黨還是極力阻止彈劾案的原因﹐就在於這一個議席問題.在自民聯內部也有反檢方的呼聲﹐甚至對黨與民主黨聯手錶示不滿的部份議員﹐極力反對黨內高層人士的否決策略﹐致使彈劾案倍受人們的關注.

在此情況下﹐媒體表示民主黨為使案件得以否決﹐已經準備了3個方案﹐而目前正在考慮要在下面的幾個方法中使用哪一種.第一﹐即所謂的正面攻擊法.也就是與自民聯及無黨籍議員聯手﹐將案件否決掉﹔第二﹐以棄權或集體退場的方式﹐不參與表決﹔第三﹐主張曾被檢方以違反選舉法起訴的議員(大國民黨10名﹐民主黨8名)與檢方曾有利害衝突﹐因此沒有參加表決的資格.如此一來﹐大國民黨就會與之對峙﹐最終使案件表決化為烏有.

但是民主黨及自民聯必需銘記的是﹐以集體退場或棄權的方式不參加表決﹐或是以妨礙會議程序的方式否決案件﹐不但不體面﹐而且也會受到國民的嘲笑及譴責.依照國會法程序提交的彈劾案﹐應遵照國會法的規定作正當的處理.而這理當是身為議員所該盡的責任.無論是作什麼樣的選擇﹐都應該由每個議員自己作出判斷﹐在議會表明自己的立場.

對於依照法律程序提交並進行表決的彈劾案﹐每個議員都應該自己作出判斷﹐進行表決.無論結果如何﹐國會都應該要懂得接受.而希望各黨不要強制要求議員接受黨的決定﹐讓這些身為“個體司法機關”的議員﹐自己作出正確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