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將明年下半年開始實行的外國人僱用許可制﹐決定延遲到2002年1月實行.勞動部有關人士于昨天指出﹕‘即使在今年的定期國會中通過了‘外國人勞動力僱用管理相關法案’﹐但制定實行令等具體法令所需時間比當初預計得要多﹐因此決定延遲期限.’勞動部就有關僱用許可證的實施﹐決定明文規定外國人勞動者與僱主簽訂僱用合同時﹐不能要求延長僱用合同﹐以此來防止外國人採取集體活動.
外國勞動者不能以同居為理由攜帶家屬﹐並且以就業為目的入境時必須向我國金融機關上繳合同保證金(包括出國費用在內)﹐以此來防止合同期過後﹐繼續非法滯留國內的現象.只在拖欠工資﹑產災補償處理等事情上﹐允許延長滯留時間.
僱用許可業種為﹐人力嚴重不足但國內人員不願從事的業種﹐同時排除餐飲業及娛樂業.並且計劃實行按不同國家引進規模﹑人員配額等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