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正在積極討論引入在賣出自己所有的住房後﹐再買入其他住房時﹐不交付渡讓所得稅的‘課稅移延制度’.
建設交通部週四披露﹐為了解決最近建設業界極大的經營難和住房交易活性化﹐將籌備上述提案﹐現在正在和財經部等有關部門協商.
所謂‘課稅移延制度’就是在將住房等資產的賣出額用于全額交替投資時﹐延期對於渡讓差益的課稅.現在在賣房子時﹐和再買入其他住房無關﹐對渡讓差益應該繳納20-65%的渡讓稅.假設買入一幢1億圓的房子﹐再以1億5000萬圓賣出﹐若根據現行稅法﹐渡讓差益5000萬圓的30%即1500萬圓應交渡讓稅.只是一家一房﹐持有3年以上時﹐免交渡讓稅.
但是﹐若引入課稅移延制度﹐那就和持有的年數和住房數無關.在買入比賣出的房子更貴的房子時﹐就免交渡讓稅.但是在買入比賣出的房子便宜的房子時﹐其差額就應交渡讓稅.還有﹐房子賣了﹐但不再用于買房投資﹐那在用于消費在其他方面之前﹐應該繳納包含課稅延期的數額在內的更多的渡讓稅.此制度就是使投資住房的錢繼續用于住房再投資.
但是還獲悉﹐財經部正表示出為難﹐那是因為和由於事業倒閉或疾病等不可避免的因素而賣房的人們未達成平衡﹔政府表示在一定的期間保留個人的住房交易資料有困難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