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觀點] 韓國的媒體法和美國的媒體法

Posted October. 24, 2004 22:58   

한국어

韓國人喜歡法律,特別是有關媒體的法律。1980年,執政勢力以淨化社會爲由,展開了大規模改革工作。當時修改最徹底的就是有關媒體的法律。《媒體基本法》從發行人的條件到輪轉印刷機標準都規定明確。而且以1個道1家報社的原則,整理了地方報紙。通訊社也合併爲1個。而對《廣播法》另外進行修改,引入了公營廣播制度。但該法律體系在《6.29宣言》後被新體制取代。此次擴大了發行自由,進入了百花齊放的時代。

▷每當引入新法律時,韓國都借鑒世界各國的法律制度。具體有,英國的《公營廣播法》、德國下薩克森州的《報紙法》、瑞典的《報紙支援法》、法國的送報制度、美國的《通訊法》等。在金大中政府時,覺得這些法律還不夠,還參考了《公平交易法》和《稅法》。

▷民主化勢力也同樣喜歡法律。現政府和執政黨在經過2年的思考後,開始了對媒體的改革。理由是,提供更大的自由空間,保護市民權益。政府還承諾糾正錯誤的媒體秩序。由於需要修改的地方過多,該法案從有關市場秩序的內容到廣告量以及編輯標準,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從1907年的《光武報紙法》開始算起,不知對媒體法律進行了多少次修改。但遺憾的是,至今也沒有聽說韓國的媒體法成爲其他國家的學習物件。只要修改的媒體法律存在某種原則,理論家們也沒有興趣查證是否已成爲該國的媒體哲學。

▷在得知美國修正憲法第1條共由45個單詞組成的事實後,著實嚇了一跳。但更驚訝的是,“議會不許制定制約媒體自由的法律”的內容。美國人在50位總統執政期間,從沒有修改過唯一的媒體法——修正憲法第1條。雖然原因不明確,但美國的媒體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媒體。

客串評論員、梨花女子大學媒體學教授 李載景 jklee@ewha.ac.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