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周,司法部门指出检察机关和特检滥用公诉权,接连三次判决驳回公诉。驳回公诉是法院以检察机关起诉程序错误为由,在没有作出是否有罪判断的情况下判决结束审理。虽然只有3个案子,但仔细观察接连下达的驳回公诉判决内容,重量感有所不同。
每年宣判的驳回公诉判决约有4000起,通常出现在暴力罪、损害名誉罪、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等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反意愿不罚罪”案件。如果受害者表示“不希望处罚被告”,法院就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7条作出驳回公诉的判决。刑事诉讼法第328条也规定,在被告死亡等情况下可以作出驳回公诉的决定,但相对来说数量不多,每年只有约1000起。尽管如此,检察机关和特检等调查机关之所以关注最近法院作出的3起驳回公诉判决,是因为司法部门或破例直接提及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或指出特检进行了超出调查对象范围的“另案调查”等问题。
2年零2个月前,前京畿道和平副知事李华泳在国会听证会上表示,“在调查双铃对朝鲜汇款事件时,为了引出不利于李在明的陈述,检察官在检察厅提供了三文鱼生鱼片和酒”,提出了所谓“三文鱼酒会”的疑惑。为了查清其伪证嫌疑,水原地方法院进行了10天的国民参与审判,法庭和陪审团都认为李华泳的陈述缺乏可信度,不能视为事实。
同时,陪审团当天还一致对李华泳涉嫌滥用职权向朝鲜支援面粉等一事作出无罪判决。但法庭的判断不同。检察机关2023年6月首先在同一案件中起诉了曾作为实际实行者的前京畿道和平合作局长申某,并在申某的公诉状中指称李华泳为共犯。申氏去年2月一审被判有罪后,检察院才追加起诉了李华泳。法庭以“随意决定公诉范围和时间的起诉本身就违法”为由驳回了公诉。法庭在判决报道资料中明确表示:“这是首次认为检察官的起诉属于滥用公诉权的事例。”
对于前法制处长李完圭涉嫌在紧急戒严后伪证三清洞安全场所会晤为“联谊会”而被内乱特检起诉一案,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2日表示,“这不是特检法的调查对象”,宣判驳回公诉。对于金建希特检组起诉的国土交通部秘书受贿事件,继一审和二审之后,大法院也于24日表示,“这是超出特检法赋予的范围行使起诉权”,确定了驳回公诉的判决。
朝野政党围绕李在明大庄洞事件等捏造起诉特检法的处理,预告了悬崖对峙。但是,最近法院接连作出的驳回公诉判决从侧面证明,即使政界不采取破坏现有法律体系的无理手段,司法部门也可以剔除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的现象。新出台的公诉厅和重大犯罪调查厅也要铭记,斩断另案调查或分割起诉等检察机关的既有恶习,才算是真正完成检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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