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公调处调查不到位,谁来完善?

Posted October. 21, 2025 08:29   

Updated October. 21, 2025 08:29


监查院干部金某已经连续4年处于待命状态。他既没有所属部门,也没有分管的业务。到单位上班,也就是往返于休息室然后回家。因为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公调处)启动的对金某的调查已经好几年一直没有结束。接受调查的公务员不能名誉退休,也不能安排职务。

应监查院的调查要求,金某2021年10月被列入公调处调查对象。监查院要求公调处查明曾担任建设领域监查的金某成立借名公司后承揽工程并获得15亿韩元利益的受贿疑惑。公调处调查2年后,2023年11月对金某申请了拘捕令。

但法院驳回了拘捕令,并表示:“没有足够的证据承认金某的干预,计算贿赂金额也有争论的余地。”这意味着公调处要重新调查金某收受贿赂的证据并重新计算受贿金额等。

但公调处没有进行补充调查,而是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要求将金某进行审判。根据现行法律,公调处可以直接对法官、检察官或警务官以上的警察进行调查后移交审判,但对此外的高层公务员只能进行调查。检方去年1月表示“需要补充调查”,试图将事件发回公调处。但公调处反驳称,“检察机关没有退回案件的法律依据”。两个机关在超过10个月的时间里未能缩小分歧,检察机关从去年底起考虑直接补充调查,把案件交给了一线检察厅反腐败调查部。

但今年以来,随着法院不允许检察机关对公调处调查的前总统尹锡悦申请延长羁押期限,情况又发生了变化。法院表示:“在公调处检察官调查后移交检察机关的案件中,难以认为检察机关有继续调查的相当理由。”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即便检察机关对金某进行补充调查后起诉,法院也有可能认定“这是没有调查权限的检察机关的违法调查”。据悉,检察厅方面曾讨论过将该事件送往包括监查院在内其他机关的方案,但尚未得出结论。

造成这种混乱的原因是,法律没有规定公调处调查不实时由谁来弥补。这是因为在2020年《公调处法》立法过程中,未能对公调处调查的补充调查主体和权限进行缜密的设计。如果检方在没有进行补充调查的情况下,按照公调处的意愿将金某移交审判,那么可以立即处理悬而未决的“监查院干部受贿疑惑”事件。但是,这正面违背了“通过刑事司法机关的牵制和均衡,彻底调查公职人员并保护人权”的设立公调处的宗旨。

从明年10月起,韩国将废除检察厅、设立重大犯罪调查厅和公诉厅,刑事司法体系将发生巨大变化。新设的公诉厅能否对重大犯罪调查厅和警方的调查直接进行补充调查,也将通过后续立法来决定。届时,公诉厅是否可以对公调处调查结果进行补充,或者是否可以提出补充要求,也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政府计划维持“成立5年内仅提起6起公诉”这一成绩惨淡的公调处,就必须制定后续立法,对公调处、重大犯罪调查厅、警方、公诉厅的权限冲突进行“协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