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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应赔偿61亿韩元的全额损失”

Posted November. 24, 2009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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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公布了史无前例的一审判决结果。裁判结果指出,因投资公司随意更换派生产品投资项目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投资公司要求“赔偿100%的损失”。今年5月,该法院的其它裁判部对相同的案例下定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因此,“投资损失责任到底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还需上级法院作出裁决。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协议第46部(部长判士:林范锡)于23日表示,对于江某等214人起诉投资公司返还投资资金的案件,法院已经宣判原告胜诉,友利资产运营公司与韩亚银行应当赔偿100%的损失。本次案件涉及赔偿金额达61亿韩元,这是类似案件中赔偿规模最大的一起案件。

“友利2Star派生产品KW-8号”曾经计划向海外金融公司法国巴黎银行(BNP)发行的未上市股(ELS)进行投资。2007年6月,江某等人委托友利资产运营公司,对该产品进行了投资。当初,友利资产运营公司只计划招募200亿韩元,但是由于投资过热,KW-8号的投资者达到980人,投资总额也超过了284亿韩元。但是,BNP拒绝了如此大规模的投资。为此,友利资产运营公司选择信用等级与运营能力相似的海外资产运营公司——美国雷曼兄弟进行了投资。但是,雷曼兄弟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而倒闭,江某等人的投资资金全部化为乌有了。

目前,有关KW-8号的诉讼案件共有三起。其中,对于部分投资者提出的诉讼,首尔中央法院民事协议第16部(部长判士:郑镐建)曾于今年5月裁决指出:“投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当初签订投资说明书时,并没有指出不可以变更投资对象。为了提高投资收入,投资公司可以变更投资对象。”

友利资产运营公司于23日召开记者招待会,发表了将提出上诉的态度。友利资产运营公司社长李正哲表示:“相同案件得到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本人感到有些困惑。雷曼在破产之前的信用等级一直都是A级,相信谁都没有预料该公司会破产。如果是我们公司的责任,我们必定会进行赔偿。但是,对于公司是否有责任的问题,我们将依照法律追究到底。”



李钟植 河壬淑 bell@donga.com artemes@donga.com